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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来了,专项扣除你都清楚了吗?

新个税来了,专项扣除你都清楚了吗?

作者: 紫薇天相 | 来源:发表于2019-01-04 21:25 被阅读96次

    发放12月份的薪资时,员工就可以享受新个税的专项扣除了,这段时间估计很多人都在忙这事,我也不另外,在此与大家分享一下最近了解到的一些信息。

    代扣代缴单位需要核对员工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规定我们可以整理出以下内容:

    1、由纳税人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3、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4、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5、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那么针对上述的权利与义务,我们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资料保存

    单位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单位既不需要查看,也无须留存备查。

    二、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三、一人一税号

    企业是否需要协助纳税人获取纳税人识别号,办理汇算清缴及其可能产生的退税事宜?

    新个税法规定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也就是说纳税人须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对于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纳税人来说,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但很可能仍需依赖于公司的协助从税务局获取纳税人识别号。

    另外,新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办理汇算清缴,然而在实操中,对于所得较为单一,基本来源为工资薪金所得的群体来说,税务局可能会通过企业督促个人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需要协助配合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及可能产生的退税事宜。

    新个税对于大家都是新鲜事,多关注,多总结,相信我们都能享用这个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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