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万某到一家宾馆办事。办完事后,万某向外走,一头撞在玻璃门上。原来该门是用透明玻璃做的。万某入院后缝了4针,后来要求宾馆赔偿医药费。该宾馆认为万某自己撞上门,拒绝赔偿,并要求万某赔偿宾馆价值600元的玻璃门。那么,究竟是该万某赔偿宾馆损失,还是宾馆应当赔偿万某的损失?
该宾馆必须对万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宾馆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万某头部被撞破与宾馆大门的设计不科学有直接关系,再加上宾馆没有尽到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宾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万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宾馆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 第一款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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