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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在婚姻及避债免税中的应用和看法。

关于保险在婚姻及避债免税中的应用和看法。

作者: 争破囚笼 | 来源:发表于2017-09-15 23:41 被阅读0次

      最近这两天一直在纠结这个理财险的事,以前学习的知识又有所健忘,因此特别写下这篇文章作为对自己知识的一个重新认识及巩固。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以下为原文: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被保人同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半给另一方。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就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财产损坏或灭失获得的保险金,除另有规定,认定为个人财产。

我之看法:简单点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那意外伤害、健康险、作为受益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赔付的保险金属个人财产。

二、关于遗产税

      我国尚未推出《遗产税》,但根据世界各国关于遗产税的普通规则,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是可以免交遗产税的。我国在2004年曾向全社会公布遗产税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其中也将人寿保险的保险金作为免交遗产税的项目。

      有律师认为参考国际通行的规则,“人寿保险”应定义为“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不排除正式推出遗产税时,对保单进行避税限制。但是,对于并非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但以其他人作为受益人的保单,理应视为一种提前赠与,则对于在遗产税推出前购买的此类保单,不应当适用遗产税。

所以,指定受益人很重要。

三、什么保险的保险金可以不用于偿债,不用于离婚分割?

      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寿保险,具有避债免税的功能。

      人身属性:别人不具备的属性,独属于本人特有的;类似意外伤残、疾病等。

      人身保险分为几类:人寿保险、意外险和健康险。意外险和健康险的人身属性较强,而人寿保险的人身性则要根据保险的品种加以甄别,纯粹以投资、分红、养老为特点的保险,投连险、万能险的投资帐户以及分红险的红利,都具有极强的理财功能,与人身属性无关,不具有对抗债权的效果。因此保险的投资帐户价值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

      综上三点所述,如果要将财富传承给下一代有两种方式:
      一种购买理财型产品,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与投保人非夫妻关系,则可以视为提前赠与。
      另一种是购买高保额的终身寿险(即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指定受益人。
      如果要避债,请选择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因为理财型的保险的投资帐户不受法律保护,不具备对抗债权的效果。
      如果想要离婚不分,那请一定要投保具有人身属性的险种!

      终于将这些个信息整合在一起了,以后将不纠结了,针对不同的问题就有不同的回答,不记得就来翻翻这文章就解决了。

      尤其是保监会发部134号文之后,万能险在10月1日后全面退市,投连险又早就没有了,所以以后给客户选择的时候也会更清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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