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保险思维资产管理投资理财
保险避债与债务隔离:买了保险,欠的债不用还了吗?

保险避债与债务隔离:买了保险,欠的债不用还了吗?

作者: 思辰美慧 | 来源:发表于2017-11-25 20:37 被阅读299次

    保险能避债是众所周知的,也是常用的营销理念。“保险避债”的理论基础是《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那么如果我欠下巨额债务,此时把手中的资产全部变为保单,给孩子或者配偶买成保险,通过保险合同的方式,把资产归属权转移给被保险人,那么是不是就能做到“避债”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社会公理也不会允许这种事情发生,因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这样可以规避掉债务,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就是最大的不公平。

    注: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以年金险为例,年金领取需要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并且保险公司会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账户,钱必须打入被保险人的账户,财产归属权显而易见。而身故收益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如果没有连带责任没有义务偿债。


    恶意避债与债务隔离

    “保险避债”的说法不准确,应该叫做“债务隔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是避不掉的,只能提前做好隔离。自己有债务而故意转移财产,不清偿债务的,都是恶意避债,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用保险做“债务隔离”的前提是:没有被认定为恶意避债。比如买保险的钱是非法所得,或者有非法转移财产、利用保险洗钱的嫌疑,法院可以判决强行退保,利用现金价值抵债。

    保险产品是以合同形式体现的,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就谈不到保险的功能了。

    谈到用保险做债务隔离,就要重视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设定,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设计。最佳的隔离方法是在没有产生债务的情况下,投保传统寿险(高现价终身寿险或两全/年金保险),而且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出现可能出现债务的那个人。

    如王先生是企业主,就要设定投保人为父母,被保险人为王先生父母、妻子或孩子,受益人为父母、妻子或孩子。

    投保人不能是王先生,是因为有的法院会倾向投保人拥有保单的退保权及现金价值的拥有权,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用于偿债。

    尽量增加保单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因为法院会倾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一方是第三方,不应该强制执行,因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原则是不侵犯第三人的利益。

    这种保单设计,跟王先生没有任何关系,投保人不是王先生,法院不可以强制将保单退保,关系人里没有王先生,因此整体保单也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进一步避免出现妻子,也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性,避免参与企业运营的妻子所承担的部分债务关系。

    当然这其中有很多投保的细节,比如:

    隔代投保的问题:王先生的父母给王先生的孩子投保属于隔代投保,投保有很多限制,应该选择可以投保的公司及产品。

    保险利益的问题:如果被保险人是妻子,投保人就应该是妻子的父母,不能是王先生的父母。


    遗产先给债权人还是继承人?

    如果一个有巨额债务的人突然离世,他的遗产怎么处理?继承人不想用这笔钱遗产还债,债权人的利益怎么保障呢?《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显然,继承与偿债,遗产优先偿债。那么身故保险金是不是遗产呢?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所以身故保险金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就不被视为遗产,这笔身故保险金的处理就不适用《继承法》所谈的遗产、继承与偿债的问题。


    代位求偿问题

    什么是代位求偿呢?就是说A向B借钱,B又向C借钱的三角债,到期后C向B要钱,B没钱,但A有钱,并且B不向A索债,C就可以绕过B向A直接讨债,这是自然人之间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具有代位求偿权豁免,即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无权绕过债务人,向保险公司讨债。

    因为《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上述条例中“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有明确解释: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总结一下:如果你已经欠债,保险无法帮你逃离你该偿还的债务。但,你可以在没有债务的时候,提前做好财产规划,利用保险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用保险做“债务隔离”的前提是没有恶意避债,而且身故受益人一定要指定,并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要出现有可能出现债务的人,这样才是合理且科学的保险规划。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保险避债与债务隔离:买了保险,欠的债不用还了吗?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sjxhbx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