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Deductive reasoning)一般称为演绎法或演绎推理。它是指从数个已知命题通过推理得出新命题的过程;或者说它是通过若干前提获取结论的推理方法;又或者说它是指从事物一般性规律及属性推导出特殊、个别事物规律及属性的思维方法。
演绎的主要特点是:
1.演绎过程严格遵守逻辑规则,否则即不称其为演绎;
2.演绎可以指一个命题结论的推理过程,也可以是指不同命题与不同结论相互关联的一系列推理过程及结果;
3.演绎中作为前提的命题可以是先验事实,也可以是经验事实,还可以是假设事实,即以不必为真的命题做前提。
4.演绎的结论所断定的内容并没有超出前提所断定的知识范围;
5.演绎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而非或然的。
演绎法在自然科学与人类行动科学中的地位是:演绎法是进行科学研究,作出科学预见的重要手段。所谓科学预见也就是运用演绎法把一般理论运用于具体场合所作出的正确推论。
演绎的局限是,演绎不能解决一个演绎推理自身前提的真实性问题。如果演绎前提不可靠,即便推理过程没有违反逻辑规则也不能保证结论的正确。
演绎法的类型有如下几种:
1.公理演绎法
公理演绎法的特点是大前提是依据公理进行的推理。
2.假设演绎法
假设演绎的特点是以假设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它的一般形式可写为:
如果p(假设),则有q(某事件)
因为q(或非q),所以p可能成立(或p不成立)
3.定律演绎法
定律演绎是以某个定律或某种规律作为大前提的演绎法。作为演绎推理前提的规律包括有两类,一类是经验规律,另一类是普遍规律。
4.理论演绎法
以某一理论作为大前提,以在该理论范围内的确切事实为小前提的演绎称为理论演绎法。理论演绎法的一般形式如下:
大前提:有M理论在某一范围内是正确的;在此范围内规律P普遍适用。
小前提:假定事物S的行为受M理论的支配;
结论:则S的行为规律为P。
【归纳】(Inductive reasoning)一般称为归纳法或归纳推理,也称归纳逻辑。它是指从数个“种概念”事物的属性命题推断得出一个对“属概念”的命题结论的过程;或者说是根据一类事物的部分对象具有某种性质,作出这类事物的所有对象都具有这种性质的结论的推理;又或者称,它是指从对个别事物的认识逆推出事物的一般性认识结论的思维模式。
归纳的主要特点是:
1.归纳推理的前提是一些关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认识,而结论则是关于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性认识。那么其结论所断定的知识范围是超出了前提所给定的知识范围的,因此归纳推理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不是必然性的,而是或然性的。也就是说,其前提真而结论未必真,即归纳推理是一种或然性推理。
2.归纳法要求所使用的前提都必须是真实的,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归纳,或者说其结论根本无法成立。
3.归纳法的逻辑合理性在于完全归纳法即穷举所有前提所得结论的必然为真这个事实;
4.在现实世界中对所有同类事物的某一性质往往不可能做到穷举而只能做到枚举,是导致归纳推理结论为或然性的根本原因;
5.尽管归纳推理所给予的只是一种或然性的结论,但并不意味着这种推理是无价值的。通过感官观察获得经验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般性结论的归纳推理过程是对客观世界的探索过程,是获得新知识的基本方法。
归纳法的局限性
(1)它只能得出不充分可靠的结论;
(2)它未必把握住事物的本质;
(3)它在概括事物的共性时,把事物的属性看做为某种既定的、静态的东西,它所概括的是事物的过去,未必能够把握事物未来的发展走势。
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关系
演绎与归纳之间是有一定的联系的: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表述一般性知识的命题,这样的命题除了在先验范畴提取之外,更多的时候是通过归纳推理得到的;而归纳推理的前提是表述个别性知识的命题,这些命题除了使用观察与实验方法得到以外,有时也可以由演绎推理而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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