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法院考虑的因素:
一、诉权问题
二、成本问题
三、面的问题而不是点的问题
一、诉权问题——文双是否有权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债权已经无偿且无条件的转让给平台,由平台统一向借款人进行追索,并委托平台向借款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或其他通知。所以平台才有权起诉,文双无权起诉。
我方认为:因为平台起诉后,法院不支持,动员撤诉。所以现在只能由出借人起诉。平台答应出借人可以签订债权不再转让,由出借人自己进行追索的协议。平台可以提供为实现债权所需的文件。
需要做的工作:平台与文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二、法院的成本问题
法院认为:如果金额过低且案件数量过大,法院的送达、公告成本太高。
我方认为:法院不是盈利机构,应当依法而不是根据核算成本作为受理案件的依据。
实际情况:案件数量确实很大,法院也不得不考虑成本。为当事人付出的成本多,自己花费的金额就会减少。而且到底有多大的量,他们心里没数。
三、面的问题而不是点的问题
现阶段的目的是想寻求点的突破,造成面的解决。这是一个简单的因果。应该考虑一下,点的突破是否会造成面的解决?个体突破能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一)整体的问题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立案庭对整体问题已经明知,作为他们来讲不会轻易绕开。即使文双的案子立了,算是打了样。当大量的案子上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当然的认为就会没有阻力,个案的参照力度能否起到决定整体的作用?
(二)、整体问题入情入理。
法院认为,我不是不给你解决,我是要把握整体。这个意思很明白,我要知道底牌。法院这么做不能说是瑕疵。
而我们是不想让他知道底牌。我们按住底牌的做法会让他们更不敢轻易立案,更加造成前期的难度。况且在他们已经知道底牌大概是什么的时候,我们按住底牌的动作,他们会怎么想?这已然变成了一场博弈。
(三)、况且目前法院的做法就是整体着眼,个案一拖再拖。不仅仅是赵的个人的意见,大部分应该是领导的意见。如果我们逼得急,面临两种结果,立案和不立案。那么我们应该考虑一下哪种的概率更大?如果我是院长我会怎么做?如果我是一个将要退休的院长,我会怎么做?
(二)硬磕的做法是不是妥当
法院的做法其实是不想立案,需要改变他们的想法。目前的做法是放弃疏通关系,采取硬磕。你讲你的道理,我讲我的法律,没有在一个频道上。双方形成敌对。
赵虽然办事拖延,但她认为自己是有道理的,没有太大的自责和愧疚感。况且随时都在请示领导,自己没有大错。难以解决的是,他们认为自己完全是出于公心,没有私心。所以他们有底气,不怕你磕。
好像现在除了硬磕,我们没有更好的方法。
四、其他想法
之前的诉,诉权明确,流程顺畅。到了齐这里,一个“担心平台拿钱后不给出借人”的理由,便动员撤诉,不撤诉就驳回。
(一)诛心论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当时没有深究,如果他驳回,一定不会以“担心平台拿钱后不给出借人”的理由驳回,会以什么合法的理由驳回?
当时觉得还有路可走,于是走上一条更难的路。任何一个掌管立案的人都会考虑的案件量的问题。由一个有限6000数量变成了一个不可知的数量级,谁都怕。而且,虽然法律关系简单,但是一个合同500个出借人,一个人参与很多单,如果分不同的时间节点起诉,案件与案件之间互相交叉,错综复杂。
(二)齐驳回之后,能否寻求上诉解决,当时也没有考虑。
(三)我们的策略是否需要调整,还有没有其他的解决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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