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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杀人:论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

不可杀人:论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

作者: 邓太_珊 | 来源:发表于2018-11-03 14:06 被阅读0次

            事件的详细经过与视频,请大家自行搜索观看。我对事件的描述只从便于展开自己评论的角度来进行。

            这起事件导致了全车15人的死亡,毫无疑问,这是重大伤亡事件。既然有死亡,那性质便是杀人事件,就有杀人者与被杀者。大家先别着急反对我,我所说的“杀人事件”并非从属世的国家法律意义上所定义的“谋杀案”。

            这是一起“杀人事件” 是由上帝的律法所定义的,是根据上帝启示先知摩西记载在圣经旧约中的道德律(摩西十诫)中的第六诫“不可杀人”。我并不是从上帝的视角来看待此事件,而是从上帝赐给我的视角来看的。

          事件的罪魁祸首是那位48岁的女乘客刘某。由于道路维修改道,她所乘坐的22路公交车(即出事公交车)不再行经她要到达的目的站。当车行至改道后的靠近刘某之目的站的另一站时,司机冉某提醒到原某某站的乘客在此站下,但刘某未下车,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站,于是在一个非公交站的地方要求下车,无果,便开始了与司机冉某的争执。随着从言语的争吵到双方互殴,争执逐步升级。此过程持续五分多钟后,公交车在冉某的手中坠江。

            女乘客刘某既是杀人者也是被杀者。因为她违背了上帝律法的第六条诫命“不可杀人” ,不管是直接地杀害我们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还是间接地作出带有这种意图的事,都是在第六条诫命禁止之列。因着仇恨、罪怒、苦毒、恶语、欺压而杀害他人;特别是打人、伤人,以及任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些易于伤害别人的事,都在上帝的眼中被算为杀人。

            是刘某先恶语后动手激怒了司机冉某,她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应该知道在行车的过程中打扰司机是一种危险的行为。但她为了发泄一己私欲,而置危险于不顾,最终酿成惨祸。

            如综上所述,司机冉某同样是杀人者与被杀者,他的行为与刘某相似,不必再重复分析。接着要说的是车上其他的成年乘客。若说刘某与冉某的行为违背的是第六诫命里所禁止的(即对人而言消极的层面),那么其他乘客违背的是此诫命里吩咐应做的,也即是诫命里的积极层面。

            第六条诫命吩咐人务要运用合乎上帝律法的各种方法,竭力保全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然而,在刘某与冉某长达五分多钟的争执过程中,其他乘客并无人劝阻,只是冷漠地旁观。各位可以从网站上看到很多类似的公交车司机与乘客争执的事件,但是在其他事件中,要么司机把车停了再吵,要么有其他乘客劝阻甚至把滋事乘客踢下车的。可以说类似事件很多,但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几乎没有。

            这些无作为的乘客,也同样是杀人者与被杀者。无辜的只有车上的孩童,是纯粹的被杀者。为他们默哀。

    无辜者为什么会死?因为其他人的罪。

    什么是罪?违背上帝律法的就是罪。

    那为什么人人终有一死?因为人人生而有罪(罪性),罪的后果就是死亡。

    为什么会有上帝的律法、罪和死亡?哦,这是另外的课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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