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今天同事将一个刑事案件提交讨论。这个案件发生后上了当地新闻,于是我们先读新闻(准确的说,应该称为“旧闻”):
“近日,某地发生一宗因路怒症故意撞击他人车辆,损坏财物的案件。
4月2日晚,某地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某红绿灯路口发生一宗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民警马上赶到现场。通过向被撞车司机了解情况,民警发现肇事司机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民警立即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还原了案发当时的情况。
掌握了车辆行驶状况后,民警再次对肇事司机进行讯问,司机黄某承认了案发当时因其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情绪激动。遇到红绿灯拐弯变道时,其被另一方车辆挡住,无法变道拐弯,双方僵持在原地4、5秒钟。再次启动,黄某气急之下,一脚油门,直接将对方车辆撞上路边护栏,造成对方车辆安全气囊爆出,严重损坏。自己的车也被撞到车头变形,黄某车后排还坐着自己六岁的儿子。
目前,黄某因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1-4-13)
(二)
同事接着介绍案件最新情况:检察院以黄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黄某家属认为量刑太重,于是找到我们。
我问:他们原来没找律师吗?
同事回答:原来找了一个,只是去会见被告人,办理认罪认罚手续,其它就不管了。
我问:这个案子为什么不定危险驾驶罪?而是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依据是什么?
答:因为被告人承认故意撞坏别人的车。
我问:被告人这么蠢?他为什么要说是故意撞别人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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