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的小张(化名)所任职公司因经营困难,发放了员工工资,但是没有多余资金缴纳多名员工的社保费用,仅按期向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交了参加社保的员工名单及有关缴费数据。对此,小张因为生育的原因比较在意,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用。
公司知道投诉的事情之后也很重视,派人到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说明情况,要求单独补缴小张的社保费用,但是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回复是不能单独为小张补缴社保费用,要为已经提交的社保名单上的全部员工补缴才可以,因为他们单位向税务局的计算机系统打包了公司所提交的缴纳社保人员名单,名单不能拆分。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理由足以劝退前来投诉的员工与欠缴社保费用的公司,因为纠缠下去没有意义,不是他们不想办,而是计算机系统不允许。但是这个名正言顺的理由实际上挺虚的——计算机系统只是技术问题,就好比用纸袋装好公司需要缴纳社保费用的人员名单送去税务局,依法依规能不能单独补缴才是问题的核心。
我认为,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做法有待商榷,可能侵害了有关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既然公司有条件也愿意为某员工单独补缴,该员工急需通过补缴社保费用享受到社保待遇,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通过这个名单不可拆分进行补缴的计算机系统拒绝公司补缴社保费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首先,公司明明有能力为部分员工补缴社保费用,但是社保部门以前述理由拒绝公司补缴,导致滞纳金和罚款数额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针对公司有能力有意愿补缴部分员工的社保费用问题但拒绝其缴纳,仍以补缴前的数额为基数,加收滞纳金及进行罚款,对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次,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员工投诉无果,导致政府公信力受损。若欠缴社保费用的问题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也仅仅执行到只够部分员工补缴的社保费用款项,最终法院仍需要将款项汇入社保部门指定的账户,社保部门若仍以员工名单已经打包不能只为部分人补缴为理由拒绝法院执行款项的汇入,估计行不通,如果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能够为部分人补缴社保费用,现在何必以系统不能拆分人员名单为由拒绝公司补缴?
第三,也许有人会说,对于部分员工的社保费用进行补缴对仍然欠缴的员工不公平,但是在公司资金不足以为全部欠缴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力所能及先为部分员工补缴社保费用总比一名员工的社保费用都不予缴纳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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