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农民手里购买农副产品时,利用各种欺诈手段,取得价格、数量甚至币值上的便宜。例如在山东、河北的烟产区,因烟商的压榨,烟农所得实际价格仅为名义价格的70%。
第二,商业资本与高利贷相结合,利用农民的弱点,用奴役的条件贷给现金、原料、日用品或生产工具,使农民以被人为压低了价格的农副产品抵偿债务。如江苏南通,外商将未成熟的棉花用“期买”的形式先行购买,其所估计的价格不及市价的30%—40%,若按利率计算,压价在50%以上。
第三,用商品偿付农民出售的农产品,一般是品质极劣的商品,如在四川泸县、富顺,有的蔗农以甘蔗与糖房换糖,每100斤仅换糖3斤。
第四,用生产者必需的原材料偿付农民出售的产品,以使农民同原材料市场断绝联系,直接受制于商人。如在江苏南通,布商以棉纱向织户换取土布,每包18支纱作价比现金购买时高出0.3—0.5元,而每匹大布作价又比现卖时压低0.1—0.2元。
第五,直接向农民分配原料,使商品生产者成了在家中为资本家工作的雇佣工人。在河北高阳,织户无钱及原料,托人介绍到布线庄领取纱来织布,织8.5斤白布仅人工一项就要9角7分(1角=0.1元,1分=0.01元),而钱庄所给工资最多只有9角,平均为8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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