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发保字〔202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6月15日
“针对最新制定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本文从中摘选出有关企业字号和商标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讲解,让更多的企业经营者能避开企业字号使用的陷阱。”
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如何处理?
讲解: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其中企业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和企业字号冲突问题是执法部门面临的难点问题。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企业字号主要存在两种使用情形,一是通过改变企业字号的字体、颜色等方式突出使用字号;二是企业字号与企业名称中的其他文字字体、颜色、书写方式等保持一致。针对第一种情形,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标准》明确了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针对第二种情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灵标专题分享:
公司字号是企业工商注册中的名称,若未经商标局注册商标而进行传播使用,将会出现侵权行为,若企业的字号已经被人抢先注册,则企业需要注册另外的商标进行使用,也可以沟通灵标定制化起名,统一企业的字号和商标,真正的合法可用。
补充:商标相同包含哪些情形?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二)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四)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五)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七)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知上基本无差别的。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五条: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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