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咨询离婚事宜时,声称对方不同意离婚,现只有诉讼离婚一个选择了,问能不能离得掉,听说现在离婚很困难。咨询者往往会听到这样的回答:“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离,要做好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的准备”。
这是废话,百度一下也能知道的问题,不需要来咨询。咨询者最想要知道的是,就当下这个情况能否以最快的速度离掉,不惜一切代价的那种,因为拖得久房价可要涨了......那么到底要符合哪些情形,法院才可能判离呢?
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标准是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且无修好可能,《婚姻法》中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项,没什么说的;
第三项,反正就大义灭亲,发现一次匿名举报一次就好。为啥匿名咧,还不是要避免家庭暴力或英勇就义。
一、家庭暴力
一)家暴与虐待的区别
动手一次叫家暴,动不动就动手就是虐待,也就是说,构成家庭暴力,不需要一而再、再而三。
总之,挨揍了就可以根据这一条款起诉请求判决离婚。
二)你可能不知道的家暴情形
1、变态的封建家规
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一方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家庭生活中不成文的家规严重的也构成家庭暴力,如所洗衣服必须让另一方满意、挨骂不许还嘴、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 年第 2 期
2、当面扎小人
婚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威胁,从视觉上折磨对方,造成对方恐惧的,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比如,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的字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 年第 2 期
三)家暴的取证方向
1、自我摄录
防患于未然的做法包括家庭安防设备、车载记录仪等的配置,事后及时对伤情进行拍照或录影,甚至可以将每一场战事写进日记,以便将来作为佐证
2、及时报警
报警形成的记录比如派出所的回执、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调解协议等都是非常有力的书证,严重的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到时形成的刑事法律文书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3、就医验伤
不论身体有无明显外伤,都可以去往医院做进一步诊疗,因为不是所有伤情都是肉眼可见的,比如脑震荡等。这样形成的诊断证明、病历甚至伤残等级鉴定等就是家暴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直接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就医的第一时间,不可抱有“家丑不外扬”的心理,在病患主述的时候,如实陈述甚至强调受伤的细节,是何人、因何事、于何时何地施暴在身体的任何位置。切忌谎称意外磕碰!
4、写保证书
很多情况下,那种持续反复的施暴者会在兽性大发以后,跪下来求你,只要别报警原谅他这一次就绝对不会再有下次了。信了他的邪,趁此机会要他写下书面保证,妥善保管。
二、分居两年
没有调查过是什么原因,很多老夫老妻在起诉离婚前都会选择先分居一段时间,做的比较好的(听起来怪怪的)分居时间能够长达两年之久,当我们要求当事人举证的时候,他们往往会提交一些诸如公司出具的异地工作证明,那么问题来了,这看起来很有力量的一份用来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却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分居的原因极有可能是工作使然,而非“因感情不和”。
因此在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时候,除了异地工作的证明外,还可以从在外租房的合同与租金支付记录等方面收集分居事实的证据。
在这两年之中还有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比如有的咨询者就问到,如果在分居期间夫妻两人偶尔过过性生活,那这两年的期间是不是要中断,重新起算?
夫妻双方事实上已经分居,偶尔的性行为并不构成分居时间计算的中断。因为夫妻双方偶尔发生性行为并不意味着感情一定有所好转,一方仍坚决要求离婚,只能表明一方离婚的决心。故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 2 年,即便双方存在偶发的性行为,也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4 年 3 月出版
三、其他情形
一)婚礼尚未举办
结婚登记后不久、结婚仪式举行前的离婚纠纷案件,一方坚持不再举行结婚仪式,并坚决要求离婚,一般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以准予离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11 年第 2 期
二)婚后未共同生活
这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的,可以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形,不多说。
三)一方残疾
喜欢思考的人可能会有疑问,一方婚后残疾另一方起诉离婚,难道不是遗弃吗?
《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这种扶养义务只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双方间的这种扶养义务也就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不复存在。因此一方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法院可予支持。离婚就是要依法解除扶养义务,以免构成对家庭成员的遗弃。
四)公开侮辱
夫妻有保护对方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若配偶一方采用公开侮辱方式,比如张贴公告、网络发贴等,伤害另一方的人格尊严和名誉,造成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的,法院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五)婚后手术变性
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作变性手术,另一方认为此举伤害了夫妻感情,且往后余生无修好可能,起诉离婚的,法院会据此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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