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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隔代鉴定能做吗?

在中国,隔代鉴定能做吗?

作者: 沃晟法商 | 来源:发表于2018-09-26 18:35 被阅读30次

    最近笔者收到好多问关于国内亲子鉴定的问题。其实,亲子鉴定大家都不陌生,只是亲子鉴定怎么去鉴定?

    是不是做完亲子鉴定就万事大吉了?

    隔代鉴定在中国能不能做?

    就以这些问题为准来为大家做个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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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亲子鉴定大家都比较熟悉,目前在我国各地、市关于亲子鉴定的流程也比较简单,为什么做亲子鉴定的越来越多了呢?随着现在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婚恋观也有较大变化。现实当中有很多的男、女,未婚生育子女的越来越多,还有的没有结婚就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在一起生活,生活在一起共同长达数年之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两人自认为就是夫妻关系,但是也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

    那么按照我们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在一起同居,虽然是以夫妻名义,但是没有去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再以夫妻关系认定,而以同居关系定论那么这期间生育的孩子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孩子的出生证上就少了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比如说出生证上往往没有男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出生证上只有女方(妈妈)一个人的信息;还有的,后期孩子也没有户口,或者即便有了户口,户口本上显示的也只有妈妈的信息,那么这样就导致严重的结果,未来孩子的父亲一旦有任何闪失或意外,就会面临很尴尬的问题:

    一、他和女方系同居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女方不能作为他合法的配偶来继承他的财产;

    二、因为孩子的出生证和户口本上都没有父亲的信息,所以就会导致孩子很难被认定为爸爸的继承人。这样会导致男方的财产和女方、孩子没有任何的关系。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办法便是亲子鉴定,凭借亲子鉴定来确定孩子和男方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

    那么这个时候怎么做鉴定呢?笔者在实践当中带着多个朋友去做过这个鉴定,其中有两种方法:

    首先男女双方都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还有孩子的出生证,孩子的户口,一起来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会采用两种方式获取检材,第一个是抽血(三方,男方、女方、孩子),第二是用棉签在男女双方还有孩子嘴里获取唾液(三方),该检材作为鉴定的依据,鉴定完之后,大概两个星期鉴定机构会出一份鉴定报告,亲子鉴定报告里会显示这个孩子和男方和女方具有生物学上的父亲、母亲关系(遗传基因具有99.99999%的相识性),那么就证明了这个孩子和男方具有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在做完这个鉴定之后,一般还没有结束,我们建议拿着这个鉴定报告再去当地的公证处做一个公证,也就是把亲子鉴定报告再做一次公证,这样公证之后我们会认为它的效率会更加的完善,因为公证的过程当中公证处还要去司法鉴定处再去核实一下。所以我们认为从司法实践角度它的效率会更强。

    第一种:

    做完公证之后,男方可以凭借该公证的鉴定报告做一系列财富传承的规划和安排,如给孩子购买大额保单(目前部分保险公司要求必须提供关系证明),或者日后男方可以通过遗嘱安排财富传承,把孩子作为他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或者也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来把自己生前的一些财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在税费成本上也有优势。

    第二种:

    接下来我们再来谈谈隔代鉴定,隔代鉴定在中国很少遇到,那么隔代鉴定在我国是否可行呢?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有疑问,笔者给大家举个例子:

    2015年,北京发生过这么一件事情,男方李先生健在的时候一直在做外贸生意的,平常一直往返俄罗斯和中国两国之间,男方在中国有个80来岁的老父亲,父亲健在,男方在这期间和他的前妻离婚了,男方和前妻有一个20来岁的女儿,女儿和男方爸爸的关系不错,同时李先生女儿和爷爷的关系也不错。事发突然,一天这个李先生在俄罗斯莫斯科突发疾病就去世了。去世之后这个李先生女儿前往俄罗斯把父亲的遗体火化了,此后女儿也把爸爸的骨灰带回了国内。按照北京的惯例,接下来女儿和爷爷要办理爸爸遗产的继承分割,爸爸去世前在北京有三套房产,我们按照以上的事实陈述,李先生的继承人80来岁的老父亲、女儿,法定继承人应该是两个,接下来爷爷就和孙女之间进行遗产的继承分割开始商议,本来两个人商议还比较融洽,可是在商议期间,竟然冒出个李先生的私生子。

    一位来自河南的女性抱着一个不到三岁的小孩,见到李先生的爸爸(就是小女孩的爷爷),硬生生说这个小孩是李先生的孩子,面对眼前的这一幕,李先生的女儿觉得很惊讶。爸爸活着的时候从来没听说在外有孩子,出于财产分割的原因,女儿是死活不认有这么一个弟弟,但是这时李先生的爸爸想法发生了改变,爷爷觉得自己的儿子不在了,既然冒出个孙子,老爷子也暗暗欣喜也算是给李家传个后吧,老爷子打心眼里想认这个孙子的。李先生女儿提出了质疑,凭什么说这个孩子就是父亲的儿子呢,要求孩子母亲提供证据。孩子的妈妈手里只有一个出生证,而且出生证还是个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上明确写着小孩的父亲李先生,身份证号也是李先生的身份证号,女儿无论如何不能接受。

    随后,继承一事起诉到了法院,可是仅有出生证的复印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认定规则,是不能直接认定其证据效力和证明内容的,但是案件当中爷爷是认可孙子的,法官出于本着追求事实真相的原则,法官按照出生证的发放医院,进行了一个调查,也没有查到出生证的真假。法官为了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法官提出进行鉴定。可是下一个难题来啦,如果鉴定,李先生已经被火化了,骨灰是不能来直接做亲子鉴定的鉴材的,那怎么办?按照鉴定机构要求,必须是同性之间才能鉴定出是不是和李先生有血缘关系,偏偏李先生的另外一个子女是女儿,不具备鉴定条件,这个怎么办呢?法官提出,李先生不是还有个老父亲吗?我们可以尝试做个隔代鉴定,也就是看看这个小孩和爷爷之间有没有生物遗传基因相识性。

    按照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约定的地点时间,司法鉴定人员在核实人员身份的情况下,采取了爷爷和小孩的唾液。三周后,我们获取了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写的是什么呢,鉴定报告结果是说这个爷爷和这个孩子之间不排除来源于同一父系家族的可能性,写了这么一句话。不排除来源于同一父系家族的可能性,那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进一步的来判断这个爷爷有几个儿子,也就是除了李先生已经去世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儿子,如果这个李先生还有其他的一个弟弟或两个弟弟,那么这个孩子我们所说的私生子到底是这个爷爷的大儿子的、二儿子的还是三儿子的就很难确定了。也就是说看这个爷爷到底有几个孩子。可是本案的事实是,这个老爷子只有去世的李先生这一个儿子,那这种唯一性就对上了,也就是说,这个孙子是去世的李先生的孩子。

    所以最终法院依据这个隔代鉴定认定了这个三岁小孩和李先生之间具有遗传上的基因的相识性,认可孩子是李先生的继承人,判定了他有继承权,这个鉴定我们称它为隔代鉴定,是我们中国少有的可以隔代鉴定的案例之一,所以我们可以确定隔代鉴定是可以做的。

    (注:本文来源沃晟法商公众号,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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