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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1》商标案例 关于无效宣告

2022-12-12 《1》商标案例 关于无效宣告

作者: 商标案例 | 来源:发表于2022-12-11 11:41 被阅读0次

    对第50763186号“BEAUTYNANDA”商标提无效宣告。(以下称争议商标)

    在先注册:21377578号“STYLENANDA”商标

    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有违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将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寄往中国的快递单复印件;

    2、人民网韩文版报道的关于2016年中国人最喜欢的韩国消费品的报道打印件;

    3、摘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企业报告;

    4、摘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上海欧莱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报告;

    6、申请人STYLENANDA官网部分页面的截图;

    7、申请人3CE天猫旗舰店的部分截图;

    8、(2020)沪徐证经字第1737号;

    9、(2020)沪徐证经字第13724号;

    10、(2020)沪徐证经字第2790号;

    11、丝芙兰官网3CE部分产品截图;

    12、申请人中国总部与丝芙兰签订的经销协议复印件;

    14、关于3CE STYLENANDA旗舰店开业的网络媒体报道;

    15、大众点评上关于北京三里屯3CE STYLENANDA旗舰店的信息和部分点评打印件;

    16、2014年8月13日《我是大美人》节目播出CD及播出画面截图;

    17、2011-2016年申请人在BNT NEWS刊登“3CE”及其相关产品页面复印件;

    18、国内互联网媒体对申请人3CE品牌的报道复印件;

    19、刊登申请人3CE品牌化妆品的报道知名杂志复印件;

    20、在2011.01.01-2017.12.31时间内以“3CE 韩国”为关键字的网页公证件复印件;

    21、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及大众评论公证件复印件;

    22、以“STYLENANDA”为关键字的网页公证件复印件;

    24、国家图书馆出具以 “3CE (韩国or化妆品)”为关键字、检索年限2011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的《检索报告》复印件;

    25、国家图书馆出具以 “NANDA 韩国”为关键字、检索年限2001年1月1日-2019年05月31日的《检索报告》复印件;

    26、国家图书馆出具以 “STYLENANDA”为关键字、检索年限2016年1月1日-2019年05月31日的《检索报告》复印件;

    29、贵局下发的认定3CE、STYLENANDA系列商标知名度的部分裁定书;

    30、(2019)京0107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31、(2020)京73民终258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3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33、上述裁定书复印件;

    5、部分商品的海关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13、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丝芙兰送货签收单;

    23、申请人媒体宣传截图以及与各平台签订的广告订单复印件;

    27、3CE天猫旗舰店广告推广费用发票;

    28、答辩人品牌所获奖项照片。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榜名牌某种程度上,确实能搭快车,但用不了多久就要下车。踏踏实实做属于自己的品牌,每一个品牌,都像是在孕育一个全新的生命,在不久的将来,她也能发光发亮的。

    商标法第44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为什么第4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9条第4款规定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微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以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11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12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和需要有的商品形状,或者是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19条第4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家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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