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好,我是风继续吹。首先得跟大家说声不好意思,由于分享涉及的内容有点杂,所以需要好好整理,分享延后了一下。
另外,虽然有“剧本”,不过临时可能有即兴表达的部分,而且也可能会根据时间做下语速的调整。由于这是第一次分享,如果有什么大家感觉不太满意的地方,请多包涵。
好了,话不多说,现在就让我们正式开始吧。
首先,我简单说一下今天分享的大纲,分为3大部分:
一、观念篇:法律格言。
二、普法篇:常识、实务等。
三、其他篇:法律段子等。
一、观念篇
对于第1大块观念篇,主要是法谚(又叫法律谚语、法律格言),大家可以自己看下下面链接的内容。由于非常经典,这部分我就不再发挥了,相信大家看了后,“法商”会有立竿见影的提高的。
二、普法篇
本次分享的重点是第2部分———普法篇。既然是法律微分享,首先得说下关于法律本身的常识喽。
那么问题来了:
(1)什么是法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法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你可以简单地理解成,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涉及方方面面的一系列行为规范。
(2)法律有什么特点呢?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这个了解一下就行。 另外,想跟大家说的是:由于法律是一个国家意志的体现,那它便有了地域性,虽然有些国家的法律很相似,甚至美国有些州的法律都不一样。
(3)我们总是在说法律,那它都有哪些呢?由于法律有很强的地域性,所以今天分享主要针对的是咱们国家的情况,而且基本都是专指大陆或内地的,不包括港澳台。
在我国,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专指的是有立法权力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你要是看到名字叫“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的,或者简单说“XX法”的,比如《婚姻法》、《反垄断法》等等,都是他们制定的,都是狭义的法律。
法律可以划分为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也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在我国,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都是宪法性法律。
基本法律呢,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比如主要有民法、刑法、行政法、3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等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广义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 (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自治条例(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广西的《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即表现形式),正式的有:①宪法,②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⑤民族自治法规,⑥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⑦规章,⑧特别行政区的法律,⑨国际条约或协定。
非正式的有:①判例,②习惯,③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④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3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和7个法律部门构成。3个层级的法律规范上面基本也说了,那就是:①法律,②行政法规,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层级的意思指的就是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因此按效力高低可以说: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个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包括: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②民商法,③刑法,④行政法,⑤经济法,⑥社会法,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宪法是母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同它相抵触的都一律无效。我想很多老铁也注意到了,前天也就是3月11日下午咱们国家刚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
社会法呢,现行的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职业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等等。
有老铁想听经济纠纷,这个真一言难尽啊,不过我可以说一下经济法都包括哪些。它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保法》,等等。
我国的几大法律部门以行政法囊括范围最广,包罗万象,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过,一般来说,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离我们最近,主要有《民法总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等。
(4)知道法律大致都包括哪些后,那法律职业都有哪些呢?狭义的法律职业主要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广义的还包括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岗位,如法务专员、法务主管、法务部门的其他人员。
从2018年起,有9类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 他们是:①初任法官,②初任检察官,申请④律师执业和④担任公证员的,初次担任⑤法律顾问的和⑥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⑦行政处罚决定审核、⑧行政复议、⑨行政裁决的公务员。
律师呢,其实也不只一类啊,主要有以下4类:①社会律师(这是最常见的,人们首先联想的其实是他们); ②公司律师(属于公司人员,不对外执业);③公职律师(供职于政府部门,属于公务员);④军队律师(只服务于军队,身份是军人)。
(5)当今是法治社会,一个人被说是法盲会比被说是文盲要难受得多,有点相当于被说智障的赶脚。纵观全球,一个国家或地区越发达,法律文明程度也越发达。但是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也有自身的局限性:
①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有效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毕竟还有道德、宗教等等。
②法律调整的范围极其广泛,但并非全部。
我个人把这理解成调整得“广而浅”。法律不能“管太宽”,如果法律规定的范围过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干涉得太多,不仅难以实际执行,更会束缚人的手脚,压缩人们的自由活动空间,妨害社会的发展进步。
比如男女双方谈个恋爱,小明去看场电影,小红去吃肯德基麦当劳,小盆友去买瓶酱油或买个棒棒糖……,如果不涉及纠纷,法律一般是不能“出面”处理的。对于这一点,大家可以记住一句法律格言:“法律不理琐事。”
③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进程,即法律具有滞后性,这是它很明显又无法避免的局限性。 因为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无时无刻不在悄然发生着变化,而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还必须保持稳定性(毕竟不能朝令夕改让人无所适从),因此难免会存在令人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接下来,具体跟大家普普法。
1.有老铁想听知识产权法和广告法,那咱们就先从这说起吧。
(1)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三部法律来构成的。
知识产权主要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①无形财产权;
②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署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③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④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⑤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咱们先说下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法》。
该法所称的作品,主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12项权利分别是: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同上)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大家可以借助以下例子理解:万达是《战狼2》和《唐人街探案2》的联合出品方(出品即投资之意);华谊投资了《前任3》、《芳华》,参与发行了《摔跤吧!爸爸》。一部电影及相关的原著就涉及了以上说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大部分权利。
(2)再说下商标法。
以下的文字、图形是商标不得使用的:
①同中国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②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③同“红十字” 、 “红新月” 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④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接下来说下离我们很近的广告法。
①烟草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②酒类广告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④保健食品广告
跟上面这个有点类似,要求:(一)不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不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不能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⑤教育、培训广告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今年看春晚的应该看到尚德机构在央视做的广告了,“每个时代都会犒赏会学习的人/虽然收入很不错/我还坚持边学习边工作/在尚德机构学习自考本科/我相信/学习是一种信仰”。 你可以看到它是不涉及以上禁止情形的。
⑥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新《广告法》,主要有以下离我们生活比较近的亮点:
(一)滥发小广告最高罚3万
(二)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三)禁10岁以下儿童代言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等。
限制儿童代言,是因为儿童属于非完全行为能力者,进行广告代言既违背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也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同时小盆友们好奇心和模仿性强,而且儿童对儿童基本是没有免疫力的。 所以,这种限制是很有必要的,以后“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学习了”这种儿童广告是不能泛滥了。
(四)虚假广告与明星代言 以后我们将告别明星任性代言了,明星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将受到行政处罚,还将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三年内不能再代言。
所以,以后明星代言各类生活用品、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童星代言药品,由于新广告法,这些情形将受到限制。 百度“魏则西”事件、支付宝因上线的社交功能“校园日记”和“白领日记”有低俗内容被讽刺成支付“鸨”、郎平的莎普爱思滴眼液广告、被嘲笑为中国最忙碌的虚假广告表演艺术家刘洪滨“影后”,等等情况,以后也将越来越少。
(五)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这时“广告”时间到了,要插播下广告,呃,不对,是链接:
①你为什么会相信广告 ②【警惕】除了莎普爱思,这些熟悉的洗脑式广告,你也要留神!
2.说到这里,是时候说下具体的法律常识了。
(1)律政实况 首先不得不强调的是:香港影视剧里经常可以看到律师在法庭上戴着假发,穿着律师袍,也经常听到那句经典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但是在内地这些都是不存在的。
这是因为香港属于英美法系,而大陆属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哎,那什么是法系呢?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简单来说,同一法系的法律是比较相似的,相当于同一派别,类似功夫界中有少林派和武当派。香港的法律跟英国的很类似,至于原因,你懂的。
对于当事人的口头禅般的台词“有事请找我的律师”,这个以后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倒有可能在内地广泛出现。
(2)律师与正义 首先得声明下,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不代表正义,只需要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即可,检察官尤其是法官才代表公平正义。
除了公职律师和军队律师,公司律师尤其是社会律师是市场经济化的,从事的也是服务业(虽然是有点特殊的法律服务业),因此本身像餐饮业、住宿业等并不能直接和正义划等号。
但由于律师业属于特殊的服务业,不代表正义不等于不追求正义,而律师的天职是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最大化地追求有利于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同样维护了正义。
(3)律师、辩护与打官司 需要纠正吃瓜群众的是:辩护是刑事案件专有的,所以律师打官司并不只是辩护这一项,另外在法庭辩护也不并像香港影视作品那般的慷慨激昂。
有人认为帮贪官等所谓的“坏人”辩护,律师也算不上好人了。不过,你想过没有:即使他们真的犯了罪,他们也是要吃饭的,有人权的,有合法权益的嘛,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何不可呢?这时,律师关注的是合法权益,而不是谁是谁。
另外,还不得不抛给你个扎心的反问句:你怎么就确定他们没人是被冤枉的呢? 君不见,这些年多少冤假错案频见报端,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冤案、念斌投毒案、云南大学生孙万刚被控奸杀女友冤案、河北聂树斌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呼格吉勒图案……
试问,没有律师的勇敢坚定辩护甚至“死磕”,多少清白的人要含冤,多少冤魂死不瞑目?
另外,律师的作用也不只是打官司(即代理诉讼案件),那只是一部分。律师不是打官司的时候才需要,不打官司时更需要,因为人们还是不打官司的时间多嘛。律师服务也不是权贵或富人的专利,而是每一个人的生活必需。
在现实生活中,每天都可能遇到争议或纠纷,每天都可能需要跟法律打交道,不过还有大量的事情是不需要打官司的: 无论是咨询法律问题,签订或拟订入职、买房、投资、离婚等各种各样的合同或者协议,还是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进行公司、房地产、金融、证券、保险、知识产权等专项法律服务,抑或是商务资信调查、律师见证(如见证他人写遗嘱)、律师代办公证,凡此种种,都是应该有律师参与的。
经常会碰到这种情况,有人说将来我有事就找你,或者说我打官司就找你,这就说错了,应该是没事时或不打官司时就要找律师。 应该说,请律师是为了不用打官司(减少甚至避免纠纷),但现在很多人请律师是为了打官司。
律师有四大功能:①解释;②预警(或保健);③主张;④辩驳。 律师素有“法律上的医生”之称,二者有很很似之处。医生除了治病,还能帮人答疑、保健嘛。 那些认为律师只是打官司的,只是主要使用了律师的辩驳功能,还有3/4的不知还可以使用,岂不显得傻傻的?
(4)打官司要找关系&吃了原告吃被告
走后门、找关系基本是行不通的,打官司要胜诉还得靠证据啊,少年!真吃关系那套或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法官,其实那也只是少数的害群之马; 还要人认为律师也是两边通吃,Are you kidding? 虽然不排除这种可能,不过这好像太难操作了吧?吃了原告吃被告,是在玩“老顽童”周伯通的左右手互搏术吗?你是认为2只手都能赢吗? 实践中,这种情况对律师和对方当事人开说,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
(5)诉讼时效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后,一般的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3年。
很多人(包括法学新生)把诉讼时效理解为,某个债务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就不用还了。这是错误的。 如果债务经过诉讼时效,消灭的只是胜诉权。即债权人仍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起诉,债务人如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仍需归还借款。债权并不以诉讼时效消灭而消灭。而且,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
(6)借条 一般借给别人钱只有借条不足为凭,还必须提供对方收到款的凭证才行。银行转账的要提供转让凭证,现金交付的要提供对方出具的收条。
另外,在借款合同中要写明利息,否则是视为不用支付利息。 别不好意思写利息,年利率≥24%(即月息2分)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超过24%不超过36%,法院也是不干涉的,但是超过36%的部分法院是取得不支持的。
总之,写得多的话,大不了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你不写,开庭时借款人如果不认可有利息那你就哭吧。借条两个字一定要加上去,借条和欠条并不一样,至于如何不一样,我就不细说了,大家看后续的链接吧。
合格的借条是能保护双方的,看似保护出借人,有时也能保护借款人。 千万、一定、必须要注意借条写的2种字样:①借VS借到(借确实不等于借到,小心对方耍赖啊);②还(欠……,hai?huan?)。 比如,“还欠款10万”,既能理解为偿还10万,也能理解为仍欠10万,这就有天壤之别了❗❗! 是不是立刻细思恐极!?
(链接:①借条和欠条的区别,你真的知道吗?(附:完美借条范本) ②不吃亏!教你如何分清欠条、借条、收条!| 附:欠条和借条范例 )
(7)定金VS订金。 对定金,法律规定有双倍返还原则,而订金则没有。另外,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则只是具有预付款的性质,相当于让别人给自己预留一份,本身不是法律概念。
(相关链接:【提醒】欠条借条,定金订金!一字之差,你可能损失很多钱!)
(8)身份证复印件加注信息,防止被盗用
身份证复印件可以用蓝色签字笔在正反面分别加注下述类似文本:“本身份证复印件仅用于20XX年X月X日办理XX银行XX信用卡用,他用无效,再复印无效。”
加注文字时不能遮挡身份证号码,但是应当适当覆盖身份证个人信息部分,以防无良之人裁剪后再复印。正反面分别复印到两面的,背面也要类似操作哦。
(9)酒驾与醉驾 酒驾是指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而<80mg/100ml; 醉驾则≥80mg/100ml。 酒驾的行为人将会面临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罚款甚至治安拘留的处罚;醉驾的行为人将面临以“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指控,将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所以,不要劝酒,不要劝酒,不要劝酒,没有一点好处。劝酒后被劝酒人发生人身伤亡,劝酒人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
还在担心借车给朋友以后发生车祸,自己担不担责的可以放心。如果你不是明知对方无证、醉酒等有过错的情况下出借机动车,那么责任由驾驶者承担。 要说明的是,如果不是运输合同关系而是好意让熟人或陌生人搭乘的情况下,司机过失造成乘车人受伤还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所以,开车小心从来都准没错!
(10)聊天记录 微信、QQ等聊天软件截图并不当然具有证据效力,因为只要有两个账号都能很容易复制头像伪造截图,但是聊天记录千万不要随意删除,聊天记录具有证据效力。
(11)有奖销售 商家进行有奖销售,法律规定最高的奖金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不过可以是5000元),否则就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是不是忽然明白了有些商家送iPad而不送iPhone?
(12)特殊捐赠 公证或因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的捐赠不得反悔。例:对地震等灾害,名人公开承诺捐款xx元,后来没捐,他还是得必须兑现的。
(13)高空抛物 这是个有意思而很多人可能乍听有点不可思议的法律条款,举例说下:一栋楼上某户人家中抛下或掉下某个东西(比如花盆)砸伤了人,除1楼外的高层都可能被判承担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你当时家中空无一人。
(14)说了这么多了,接下来说下大家应该最感兴趣的婚姻法律常识。
骗婚 法律上不存在骗婚的说法,假设某男声称自己身价千万,某女与其结婚后发现他其实一文不名,以其欺骗为由要求离婚或申请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均不会被支持。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没有实际损害的,比如甲男对乙女说爱她一生一世,最后俩人掰了,女的当然也没法起诉男方。这都能起诉的话,律师跟法官得累死多少回了,因为从古至今基本谁也不能保证爱一个人到底。
(15)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属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所以,一般算女方个人财产。
(16)哪些情况彩礼可以返还?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当然这点要以离婚为前提);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苦难的(当然也要以离婚为前提)。 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 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简单粗暴地表达就是要“吃土”了。
(17)假离婚 法律上也没有假离婚这种说法,在我国结婚离婚均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进行离婚登记即为真离婚,如以假离婚时未公平分割财产为由起诉,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最常见的就是,为了买房或躲债夫妻双方进行所谓假离婚,不动产转移至一人名下,后来一方假戏真做抛弃另一方。
所以,“你以为你以为就是你以为的啊?”,算盘也不能打得太精哦。做人还请少些套路,多些真情。
(18)夫妻共同债务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结合两者可知,二十四条实际上是将“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视为一般情况,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被认为是个人债务。
首先,很多人看这第24条不爽,这我知道,他们甚至一些媒体称为“新《婚姻法》第24条”。 听到这,普法的钟声就得敲响了。《婚姻法》只有1部,所以就称不上新旧了。那所谓的“新《婚姻法》”实际上是司法解释,所以以后不要集体无意识地当法盲了,非要说的话就加俩字变成“新《婚姻法》解释”吧。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其专门针对此前引起社会热议的“二十四条”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强调了确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参考两个标准,即①共同意思表示;②借款用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所以,以后女同胞不用担心有离婚就莫名被负债的风险了。
(19)名誉权 名誉权即公民获得社会正当评价的权利。如曝光小偷身份,是否侵犯其名誉权?不,因为小偷盗取他人财物,是被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小偷的社会评价降低是正当的——社会不可能允许出现「德高望重」的小偷。
(20)隐私权 隐私权即公民对其私人特定的信息有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仍然以小偷为例,公布其身份是否侵犯其隐私? 不侵犯,虽然对于小偷来说,他肯定不希望别人知道他的身份,但对公众来说知晓其身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的一部分。在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衡量上,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公众的知情权。
(21)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这个要说到那个令无数男人听了都怀疑人生的著名的“千古难题”了:女朋友问,我和你妈同时掉水里,你先救谁?
你如果懂点刑法,根本不用分分钟就能回答出必须先救你妈啊。 因为在法律上,你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当父母处于危险境地时,你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如果可以救助而不救助造成死亡结果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而女朋友,仅仅是道德义务,不救不违法的。当然如果领了结婚证,就另当别论了,两个都要救嘛。所以各位妹子,你们领了证再来问这个问题才有意义。 同理,当自己的小孩与其他小孩同时落水,当然应该先救自己的小孩喽。
(22)安乐死 在中国它是非法的,如果有人说“你把我杀了吧”,如果你当真你就输了,可是要白白要吃N年牢饭的。
(23)妇女 咚咚咚,敲黑板划重点:不管你是小仙女还是青春无敌美少女,年满14周岁的女的都是法律上的妇女了。
(24)强奸罪 接下来说下知名度非常高的强奸罪。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外,一般情况下,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即使小女孩同意发生不可描述的关系。
男人强奸男人、女人强奸男人都构不成强奸罪,但你别以为就没事了,因为还有故意伤害罪等着你呢。 此外,女人帮助男人强奸女人算强奸罪的帮助犯,换句话说也是必须要强制性体验牢狱生活的。
女人以为男人会给自己好处,而跟他发生了性关系,结果男人没有给她好处,女人没法控告男人强奸。所以,做人不要太物质哦。
女人被强奸之后喜欢上了男人(此处可以联想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男人依旧构成强奸罪,女的求不告也不行,男的还是会被警察蜀黍带走的。
(25)减刑 如果你因为一时冲动犯了罪,一定要尽一切可能挽回,自首也好,抢救被害者也好,只要不像药家鑫那样子闹得那么大,这些行为都会减刑的。
(26)包庇罪VS大义灭亲 父母包庇孩子犯罪不会被追究包庇罪。这里说的是包庇,不是教唆哦。 大义灭亲?都什么年代了还想这个?快说,你是不是还打算劫富济贫啊?
(27)传谣 Q:不知道真假转了谣言,要承担责任吗? A:如果不是“知谣传谣”的话,那么不会构成犯罪,但如果造成恶劣后果,仍有可能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因此,广大网民在转发一条消息之前仍应三思而慎重,尤其是那些看似极端、奇葩或可能产生极大恐慌的消息,一定要辨别之后再决定是否转发。
(28)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①劳动合同期限3月(含)~1年(不含),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1(含)~3年(不含),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含)以上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工资不低于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9)见义勇为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0)法院电话不容易打通 总没人接,因为法官总是在忙,不是在法院忙,就是在外公干忙,或者在忙的路上。
三、其他篇:女性自保&法律段子
(一)【女性自保】
(1)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广大女同胞来说,有时候遇到危险该反抗的时候一定要反抗。
(2)这个习惯她竟保持了至少10年 这是我亲耳听到的事情,3月9号听到一个女的讲,她只要开车必定放一顶帽子在车上,而且这个习惯她一直保持了长达10年(还是18年?不好意思,没听太清)。
Why?因为戴上帽子就不容易看出是男是女了,想针对女性下手的坏人可能就放弃判断了,或至少为她争取了一定的反应时间,安全系数就无形提高了。她说这是她妈妈教她的,呃,聪明的好麻麻嘛。
(3)我个人的建议
女性收到伤害的首要原因是独行或孤立无援,虽然男性也是,但毕竟还是女性受伤害的几率更大。
对于自我保护,女性要注意以下内容:
1.尽量不要去偏僻、陌生、危险多发的地方,去的话最好结伴而行或做好防护措施,尤其是夜晚,结伴出行是刚需。
2.对结伴的“伴”的参考选择标准:①男性;②身体高大或强壮者;③社会经验比较丰富的;④善于自我保护的;⑤懂法律的。
3.非必要时,尽量少带贵重物品和现金。
4.如果可能的话,开车除了以上3条,还要注意:①最好不要开容易判断出跟女性有关的车,比如粉红色或车标图案很卡哇伊;②车玻璃最好从外面看不清车内有几人,或有什么财物。
5.带上避孕套(这个后续会谈到)和防狼喷雾。
6.夜晚是事故高发时段,除了以上几点,出行还须注意(也可推广到白天偏僻等情况):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则是要反向操作,弱化性别色彩。
①忌穿高跟鞋(跑不快,易扭伤,赤脚又容易脚受伤);
②不穿裙子,切忌穿得性感暴露,穿中性点或干练点;
③怎么“丑”怎么来,不化妆、粗糙点,穿土点,降低潜在性侵犯者的兴趣;
④让自己看上去不是好欺负的,比如走路干练,不远处有人时要严厉警告对方;
⑤万一被抢劫了,不要惜财要惜命,更不能追上去;
⑥要遭遇性侵犯,沉着冷跟对方商量让其戴上你带的避孕套,毕竟没人知道他是否有艾滋病等传染病;
⑦跑向人群求助时,注意“旁观者效应(/责任分散效应)”,不要针对群体,要向具体某个人求助,没法确定选谁时就最好选看上去强壮或面善的人。
二、【法律段子】
1.一件离婚案开庭了,原告的律师叫他的当事人站了出来,他用同情的口吻询问道:“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每天晚上,当你从办公室回家时,你的太太不但没有单独地等你,并且你还发现有人躲在衣柜里,是吗?”
“是的,一点也不错!”原告回答。
“当然会使你愤怒和悲伤啦!”律师说。
“我当然会悲伤,”原告道,“试想,我连一个挂衣服的地方都没有了!”
“你为什么要偷东西?”法官审问着。
“我没有办法,因为贫穷找上门来了,”被告可怜兮兮地答。
“这难道是理由吗?你完全可以不开门嘛!”法官教训着。
2.不想再当他老婆
检察官:进来多久了?
女嫌疑人:三个多月了。
检察官:你老公过来看望过你吗?
女嫌疑人:我没有老公。
检察官:还没有结婚吗?
女嫌疑人:结了。
检察官:那为什么说没有老公?
女嫌疑人:因为我不想再当他老婆!
检察官:额……(好逻辑)
3.上诉&上树
法官:被告人韦某你对判决是否有异议,是否上诉?
被告人:法官的判决肯定是很有意义的,我也知道我打人错了,但是我都是在树下面打的,没有上树打啊。
法官:韦某,我的意思是你对法庭作出的判决有没有意见,是不是要向上级法院上诉。
被告人:没有意见,但是法官,我一个老奶怎么可能爬上树去打人,我真的就只是在树下面打了他几下,你要信我。我从来都不会爬树的,真的。
4.第三者
罗某:我罗某人行得正坐得端,你们怎么就说我是第三者了?你们这是污蔑。
法官:您好,我想您误会了,根据我查到的信息,您是一起合同纠纷的第三人,不是第三者。
罗某:第三人和第三者有什么区别!你们搞得我名誉损害!
法官:您是这个案子的第三人,是原被告以外的诉讼参与人,与第三者没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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