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玲珑街道劳动监察中队调解一起因兼职引起的劳资纠纷
近日,浙江省临安市玲珑街道发生一起因员工兼职被公司发现后要求辞职的劳资纠纷案。该街道劳动监察中队监察员耐心调处,成功化解。
2014年5月31日,河南到临安打工的周师傅,入职浙江某工贸公司,并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月薪4000元。周师傅在公司每天工作8小时,比较轻松。想着家境并不富裕,年迈的父母亲身体有病治疗需要钱,于是,2015年11月初,周师傅在老乡的引荐下,到临安一家大酒店兼职当夜间泊车员。
谁知时间不久,公司知道了周师傅兼职的事,于是派人事部吕经理找他谈话。公司认为,周师傅晚上兼职不利于休息,直接影响第二天在公司的工作效率。可周师傅认为自己四十出头,年轻力壮,不会耽误公司工作。由于周师傅不听劝,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责令周师傅在一周内辞去兼职工作,否则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周师傅没把公司的警告当回事,没想到,一周后公司果然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这下,周师傅急了,到公司和吕经理发生争执。
刚好那天玲珑街道劳动监察中队监察员章威日常巡查到该公司。他把双方劝开,先对公司人员讲起《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该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不会明确禁止劳动者兼职。在没有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的一系列条件下,员工可以兼职非全日制工作。
章威还了解到,周师傅兼职期间,在公司月月全勤。去年12月,他还因工作出色被公司评为月度工作之星。由此可见,周师傅在兼职期间并未影响本职工作。吕经理也坦言,周师傅平时为人诚恳,工作踏实,公司很满意,他们也不想与周师傅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怕周师傅长期兼职,身体劳累会影响工作,更重要的是怕其他员工效仿。
章威耐心劝说吕经理,周师傅晚上兼职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为生活所迫,他就是想多挣点钱贴补家用。公司能否站在人性化角度处理问题,是否可以和周师傅约定,如果他将来做兼职影响公司工作,就必须辞职。
公司最后采纳了章威的建议,和周师傅签订了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事后,周师傅非常感谢章威,也向吕经理表示会更加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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