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开始,对于上述收购案政府并没有判定收购行为触犯反垄断法,但后来打车费用升高等等一系列的效果证明,当时的案例的确应该重新思考。
当时两者商业模式还是有区别
两者都是双边平台,但滴滴的模式更像是新型出租车,优步的模式更像共享经济。滴滴的商业模式:通过APP匹配出租车司机或是专车司机和出行人的双边平台模式。优步是通过APP把有座顺路的司机和出行人进行匹配的双边平台模式,其中专车司机需要与平台签订专门服务协议,平台通过抽成约20%-30%打车的费的方式向双边平台的专车司机收取服务费,滴滴对于专车司机有着严格的要求,这就给不符合条件的闲置车辆根据无法接入平台进行服务。优步的商业模式是一种共享经济采用的轻资产利用原有的闲置资产进行平台接入,通过买卖双方撮合交易的运行模式,专注于平台的运营。
image.png他们与传统的出租、地铁有什么竞争关系?
从需求方出行人的角度出发,出行的需求无论公交、地铁、出租、专车都是可以互相替换的,因此滴滴的专车、优步与传统出租车、地铁均是具有一定替代关系的竞争者,其中前3家竞争关系最强是完全互为替代的竞争关系,前3家与地铁具有部分竞争关系。
滴滴的出租车业务本质上只是呼叫平台,与上述业务并无竞争关系,滴滴的出租车业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呼叫平台和支付入口,滴滴的出租车业务与出租车行业的呼叫中心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可以说是一种竞争关系。
解读北京、上海等地的2018年网约车新政?
北京、上海等地的网约车新政通过一系列准入的条件限车型,限户籍,限排量,限价格,事实上是提高了网约车的准入门槛,各地做法表面上提高了质量,实质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政府在新政里实质上把网约车当成新的出租车公司在进行管理,强制划分出了另一个高端“出租车”市场,其实网约车再也不是网约车,而是“网约自主定价高端出租车”。
网约新政,其实让市场更加细分,在一定程序上限制了竞争,并且影响市场自由竞争性,切出一个高端网约车市场,在这个市场里滴滴是绝对垄断者。根据市场相关元素分析如下:
(1) 出租车公司应该具有自主选择服务车辆的权利。提供租车服务的公司,应该有根据市场情况自主选择服务车辆的权利,前提条件当然是车辆符合安全性条件,而不是“高端“的准入标准。出租车公司能用好车、差车,好车单价可以上浮,网约车为什么不能使用差车。
(2) 定价机制。定价权变相旁落网约车公司,对出租车不公平。市场公平竞争性体现在定价权中,同样的出行市场,为什么出租车的价格机制受到严格的监管?不准拒载?网约车平台就可以变相自主定价,使用阴阳价格,通过各种技术手段难召时上浮0.4倍。 政府应该对这方面的市场运行机制进行严格的监管,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涉市场竞争行为的网约车平台进行干涉。
解读2017年春节前后打车难现象?
春节前后需求提升比较明显,由于大部分出租车司机是本地人所以出租车的供应变化不大,这种需求波动的调峰可以通过顺风车、黑车和公交以缓解,但是在2017年网约新政出台后,网约车供给明显减少,其中有2个方面,一是专车门槛过高造成了专车供应不足,春节前后专车司机回家过年又加刷了这个现象。二是网约车市场已经相对独立的市场,滴滴具有垄断性,优化接客路由快速接单并不能给平台带来服务费的提升,因此滴滴平台优化服务质量、增加供应的意愿不足。三是原来顺风车,由于大部分是自有车辆,随时可以加入城市服务,对于调峰有极大好处,可以成春节调峰的手段,禁止顺风车后造成没有任何手段调峰。
网约车是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吗?
本人认为网约车可以认定为独立的相关市场,虽然根据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3],从数量上看加上出租车网约车只占较小的一部分[2],从需求的替代性看,网约车似乎与出租车完全可以互相替代[1],但有如下理由:
一、 并购结果没有通过“价格压力测试”。滴滴并购优步事后的确变相涨价、降低服务但市场份额并没有相应下降,说明了市场竞争效应根本没有发挥出来。
二、 从供给看替代性不足。从供给看,某个出租车公司想要改造成为网约车公司几乎是不可能,虽然网约车公司想要改造成出租车公司,也是几乎不可能,但是网约车却可以发挥和当地出租车公司一样的市场功能,因此供给侧巨大的不平等也是认定时必须考虑的。
三、 市场结构完全不同,竞争力差异明显。根据结构-行为-绩效分析[5],出租车是地域性市场,出租车公司均较小并且不跨城竞争; 网约车是全国性市场,滴滴和美团就是全国性竞争,因此网约车即可利用当地资源(定价),又可利用的全国的资源(集中资管、车管、客户管理)。实情是网约车在一线城市占领的地区市场份额不低,在不赚钱的三、四线城市却不愿意入驻。
四、 从双边平台经济与技术来看,网约与传统技术无法形成有效竞争。在认定相关市场时,对于双边市场都需要谨慎缩小,即使我们认为专车是“高级的出租车”,具有传统的基因。但是“网约出租车”和“顺风车”模式,决不是传统经济模式,就像美国某法院的判例一样,这就类似于汽车取代马车,是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效率提高,大数据的平台一旦规模化后,外部很难出现替代者。全国几万家弱小的出租车公司,无论如何凭自己的力量也没有办法形成有效的竞争,技术代际带来的不平等带来的是最终竞争力的弱化。
[1]管锡展.兼并与反垄断2019年春季教材.复旦大学,2019-03-22
[2]2017中国互联网出行市场年度分析[r]. https://www.useit.com.cn/thread-15883-1-1.html,2019-03-22
[3] 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滴滴出行并购优步中国之反垄断法分析[r]. https://wallstreetcn.com/articles/3432984,2013-03-22
[4] 思·锐享.滴滴并购优步是否构成垄断要看“相关市场”的界定. http://sike.news.cn/statics/sike/posts/2016/08/219504549.html,2019-03-22
[5] 王晓晔.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b].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9787509763360,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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