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简析
“出行入刑”系简称:
行,是指行政法管制下的行政方面的程序与处罚等;
刑,是指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后,要进入到刑事程序,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形;
序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即法释2024第4号出台后,已经从2024年3月20日起开始实施。开始的那一阵热议、热评、热浪像热风一样过去了,实际上,很大一批人是在蹭热度,目的显然是为了流量。暂且不论他人非,作为税务律师,若不持续研究并输出,确实也会被热浪拍在沙滩上了。
学习两高解释,是枯燥的,不好坚持。是的,学习本来就是反人性的,一样的感受:学习过了,可是很快就会忘记;支离破碎,不知所云……我也一样,那就得想招,故,借鉴在税盟学习打卡的方式,用输出倒逼输入的方式,让学习留痕,最为主要的是,让知识成体系,只有如此,知识才能成为技能,也才能转化为生产力。
现就自己学习两高解释,将学习心得撰文为:《辨别税收黄线与红线 ——出行入刑看“两高”:系列篇》,记录之。本文系第一篇:辨别税收黄线与红线 ——出行入刑看“两高”系列篇之一:逃税篇--001.
第一部分 黄线—越线—红线
毋庸置疑,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对出行入刑都是忌惮的,所以,对于这个主题,无论怎么重视都不为过。
两高解释针对的是《刑法》,然而,不能断章取义,要研究两高解释,不能回避的是《税收征管法》,一定要向前溯及到行政法的层面。因为,有关税收征管的行政管理与处罚,依据的是《税收征管法》,一旦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无缝衔接时才轮到由《刑法》“接管”,两高解释才能派上用场,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出行入刑”。
第二部分 出行入刑分析
看看“逃税罪”,它的原名是“偷税罪”。逃税罪的名称是从2009年起开始使用。在此之前,该罪名被称为“偷税罪”。逃税罪的正式名称变更反映了法律对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重新定义和规范,旨在更准确地描述这种违法行为的核心特征。这一变化体现了法律对税收义务的重视,以及对逃避税收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一、黄线——《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
看看哪些行为属于行政上的“偷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在学习时便于记忆,笔者用打油诗的方式梳理如下:
伪变隐匿擅销帐,多列少入不寻常;
通知拒报或假帐,不缴少缴偷税狂;
已扣已收莫慌张,不缴偷税一个样。
税款滞纳大波浪,双五罚款公义彰;
双十刑责不用忙,如若符合算总帐。
具体而言,第六十三条就是一条黄线,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通过以下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有如下行为,即为偷税: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偷税行为将面临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呢?六十三条规定了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偷税的法律后果:
●对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越线:出行入刑有标准
“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定的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公通字2022年第12号)第五十二条,针对的就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行为,超出了行政处罚范围后,就是超越了黄线,对于其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有一企业老板汪总被抓后,会见时,他非常气愤,说,我也就偷税不到五十万元,隔壁老王已经偷税二百五十多万了,怎么不抓他?凭什么呀?
呵呵,这事也难怪他不服,这数字也确实差距太大了,不过,他听了我帮他的分析后,服气了。我是这样分析的:
一是隔壁老王是首次,而汪总已经是五年内的第三次了;
二是隔壁老王每年纳税五千万左右,而汪总每年纳税只有一百五十万左右,;
三是隔壁老王在公安立案前已经将税款、滞纳金一并交齐了,而汪总至今不服,也不补缴税款;
对比后,他认识到:一是首违不罚,也不入刑;二是隔壁老王偷税的比例尚未达到10%;三是立案前已经缴清税款,也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的原因。
同理,某冰、某娅、某伦的情形也是如此,虽然补税多少亿,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这也的确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处理的,并无偏袒。
三、红线——《刑法》二百零一条,两高解释一、二、三、四条
两高解释第一条,也用打油诗梳理如下:
伪变隐匿擅销帐,分解收入靠阴阳;
虚报虚抵扣专项,骗取优惠没商量;
计税依据要正常,否则欺瞒算总帐;
两高增加没商量,扩大范围强不强?
很多人讨论的是两高解释限缩了范围,对照一下,是这样吗?只说一项,阴阳合同分解收入,就可以一当十用了。建安行业有个公开的秘密,就是阴阳合同,出现纠纷,法院为此要去认定合同的效力,又要加入其他主体,像实际施工人,以及进入诸如司法鉴定等程序,繁琐无比。
今天,不仅在税收征管上要征税,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这无形中给建安等行业头上悬了一把剑。你还敢做阴阳合同吗?你敢说,自己没有借着阴阳合同少缴税款吗?如此,这怎么能是限缩呢?从本质上,就是税局对于经营的提前干预,即“未税”就关联了呀!
上面谈到了立案标准,那么,对于逃税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三部分 小结
黄线红线你咋看,行政偷税在黄线;
出行入刑怎么办?两高严处不手软。
今天如果不计算,秋后算帐难不难?
金税四期如天眼,只有合规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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