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奠基”为“基础”或者“原理”。康德想为道德形而上学提供一个基础,因此将自己的一本书命名为《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被看作康德整个道德哲学的基础。
形而上学在康德哲学体系中被分为两个部分:自然的形而上学和道德的形而上学。前者是纯粹理性的思辨,后者则是纯粹理性运动的实践;前者为人类形成对世界的知识,后者成为人类道德和政治的指引。
反过来,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又是同一个理性运用于不同领域的结果,且理论理性从属于实践理性。康德所说的实践的含义,主要就是指“道德”。道德是一种规范,这意味着人不能随心所欲,道德行为也绝对不是为了任何其他感性的现实目的,比如获得荣誉感、满足感等。康德伦理学的原则就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应该是“为道德而道德,为义务而义务”。
因此,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首先区分了两种命令: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命令”二字很好理解,因为道德规范通常表现为命令即祈使句的形式。例如,“不得杀人”“不得撒谎”“不得偷盗”,等等。那么“假言”和“定言”又是什么意思呢?
假言命令的形式是“如果……,那么……”。例如,如果不会长胖,那么就吃这块蛋糕。假言命令都由“如果”开始,说明它是有条件的,或者说是按情况而定的。定言命令的形式是“你应当……”,说明它是没有条件的,是不可以讨价还价的,不论发生何种情况都应该如此行事,所以定言命令又被称为“绝对命令”。康德认为,要作为道德的最高原则就必须是绝对命令,而不是假言命令。比较一下两种命令作为道德规范的效果:
定言命令:绝对不能在红灯时过马路。
假言命令:如果没有车经过,就可以在红灯时过马路。
社会若想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那一定是定言命令的效果更好,否则除了在“没有车”的情景外,大家会找各种各样的理由乱穿马路,“不得在红灯时穿马路”就会变成一句空话。
其实,在以往几乎所有的宗教和哲学中都有定言命令。例如,《论语》中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基督教《十诫》中有“汝不得杀人,不得偷窃”,等等。但是,康德的道德哲学并非基于宗教而是基于理性,也就是要运用人类的理性为道德奠基。
为什么说“人是目的而非手段”
康德认为,理性的实践运用必须保持逻辑一贯性。在《奠基》中他把道德原则的准则表达为一句话:“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maxim)而行动。”后来人们把康德的这句话称为“可普遍化原则”。把这句拗口的话简单“翻译”一下就是:在做一件事情之前要设想一下,自己是否可以接受世界上每一个人都和你做一样的事情。例如,当你即将说出一句谎话的时候,请先想一想,如果每个人都撒谎是否可行。你如果要允许自己撒谎,也要允许其他人对你撒谎。康德认为这显然是无法接受的。再比如,“借钱不还”是否可以呢?按照康德的思路,首先想象一下每个人都借钱不还会是怎样?那显然世界上就不会再有人愿意借钱给别人了。由此,康德推导出了绝对命令的第一条派生法则:“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个人的每一个选择实际上都要为整个人类立法,把自己的行为准则上升为普遍的自然法则。这是不是很崇高呢?
康德的第二个派生命令是:“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这条命令也被叫作“人性”原则,又被简化为一句名言:“人是目的,而非手段。”
不能把人当作手段,也就不能利用别人来获取自己的利益,不能把他人当作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哪怕这个目的非常崇高,做任何行动都要把人视为目的本身。一言以蔽之,要“把人当人”。这是非常不容易做到的。回到引言中的问题,康德的立场是清楚无误的:不得拷问任何人。当拷问恐怖分子获得核弹的下落时,恐怖分子就被当作一种工具和手段,而不是目的。这看似是为了拯救数百万人的性命,其实在对他人施以酷刑的时候,是以正义之名行残酷之事。
自由就是自律
康德给所有人下了一个定言命令:要使你的行为的准则,永远成为普遍的法则。这样一个道德律的前提是什么?它又是如何可能的?康德的答案是“自由”或者“自由意志”。
为什么康德把自由作为道德前提呢?康德自己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导言中就说,自由是整个思辨理性体系大厦的拱心石。康德认同休谟的“二分”,认为“应该”和“是”之间存在截然的差异。自然界中没有“应该”一说。例如,一只老虎吃掉一只兔子,这是受到本能和欲望的支配,是十分自然的,并不能被视为不道德的。然而人是不同的,人会违背自己的自然本能,做舍身为人的事情,因为人们认为这是他们应该做的,这么做是好的。
因此,如果在泰坦尼克号上,一个人让不让救生衣,甚至让给谁,其实也存在截然的差异。如果他为了自保而拒绝将救生衣让给其他老幼妇孺,这一行为是可以被理解的,但一定不会被视为道德的,它只是符合人的自然本能罢了。如果父母把救生衣让给自己的小孩,情况就不同了。支持“自私的基因”理论的人会说这依循了自然规律,父母只不过是为了把自己的基因延续下去而已;情境伦理学(situation ethics)的学者则会说这就是道德的,是出于父母对孩子的爱;康德或许会同意这是很崇高的行为,但是把救生衣让给完全不认识且不是自己的孩子的人,就是完全利他的行为,也更符合利他的普遍原则。
人可以部分地不受自然规律的支配,那时才会有道德出现。人有选择的自由,这是道德的根基。假设人的一切都是被外部力量所支配的,那就没有道德可言了。
康德的道德哲学立场被称为义务论(deontology)。希腊文中deon的意思是“义务”,也就是具有约束力的东西。义务,是康德道德哲学最为核心的观念。在康德看来,义务就是“出于对道德尊重而行动的强制性”。换句话说,一种行为如果是道德的,人们就必须这样做。义务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自主性,也被译为自律。康德提出人要为自己立法,这意味着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服从法律的臣民。一个理性的存在者“只服从由他自身制定的同时也是普遍的法则”。一个人服从道德法则,并不是因为它来自某个神灵或某个权威,也不是因为权力的胁迫,而恰恰是因为法则是他自己确立的。也正是因为这样,人在享有自由的同时,也担负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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