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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你真的知道“第三者”是谁吗?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你真的知道“第三者”是谁吗?

作者: 醉梦浮生君 | 来源:发表于2018-02-19 17:46 被阅读764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说是所有车主投保商业车险时必选的一个险种,当被保人在驾驶途中造成第三者的财产和人身伤亡,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将在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如果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路上不小心撞了辆豪车,你得哭死;不小心撞到了人,也得赔死你!所以现在三者险不投保100万,都不太敢驾车出门。

机动车三者险很重要

但是,将近90%的人不太清楚所谓“第三者”究竟指的是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理解的第三者就是除了合同约定双方之外的所有人。在保险领域,合同约定双方就是保险公司和被保人,除此之外的人按照理解应该都是第三者,可事实上呢?

●如果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是车上其他乘坐人员呢?

●如果受伤的是被保人指定的其他驾驶员呢?

●如果受到伤害的是被保人家属呢?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些情况统统都是不赔付的!也就是说,这些人员并不归入第三者的范畴。因为这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甚至被保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但2013年宁波奉化的一起理赔案件改变了这种情况。

里程碑案件回顾

2013年的6月19日,宁波奉化阳光茗都小区的一位女士在车库倒车时,撞死了在车后指挥的丈夫,而自己也因为急于伸头查看,而车子却依然打在倒档上,导致自己也夹在车子和墙之间,两人当场死亡,留下一对子女。

事故现场照片

事发后3个月,女士的家属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10万元,原因在于理赔金额未和当地人保公司达成一致

根据理赔惯例,人保公司应该就车损险和车上座位险进行赔偿,总计2万余元,与家属心中期望的赔偿金额相差甚远。

但根据合同约定,被保人的亲属并不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内,人保公司不应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出于社会责任考虑,人保公司愿意通融赔付55万元,但是这个金额死者家属并不满意,于是诉诸法庭。

最后,通过庭外调解,人保公司同意赔付90余万元,死者家属撤诉。

在这起案件中,人保公司赔偿90余万元,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与当时的合同约定并不相符,应该给人保公司一个赞!

但自从发生这件事之后,保险行业协会在2014年制定了新版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对第三者的范围进行了一个新的界定。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我们仔细看上图的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

●人身伤亡:仅被保人、被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和车上乘坐人员免除赔偿责任。

●财产损失:被保人及家庭成员、被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以及车上财产损失,免除赔偿责任。

从示范条款来看,被保人的家庭成员伤亡也被纳入了第三者的范畴。之后如果再发生类似奉化阳光茗都小区的事故,保险公司将毫无疑问依据合同进行赔付。

当然,如果是被保人的家庭成员、被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和家庭成员,以及车上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仍然是不赔付的,因为这个道德风险太大了,保险公司也难以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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