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将影响劳动者工伤保险、生育津贴和退休养老等诸多待遇,然而有些单位却以各种理由,停缴或缓交社保,甚至强制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下来就来聊聊公司常见的社保套路。
先允许我做个表情……

套路 1
单位试用期不缴社保,员工转正后才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现实中,无论实际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口头约定的试用期,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行为,双方也就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则必须在30日内为员工缴纳社保。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套路 2
让员工承诺自愿放弃缴社保?

有些公司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常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员工或刚刚入职、碍于面子不好反驳,或禁不住老板”高薪“诱惑,便同意放弃社保的承诺书上签字。

这种不仅不合理,更是违法的,在法律上该放弃社保的协议是无效的。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套路 3
单位仅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基数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套路 4
档案没转移到单位, 就无法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交社保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套路 5
单位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样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将直接导致员工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养老、生育、工伤、医疗等待遇都不能享受。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套路 6
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不缴社保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收集好与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详见:职场防身计 之一 劳动关系证据收集
只要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员工也可以在准备离职时,以未缴纳社保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补缴社保及经济补偿金。
最后,小伙伴们是不是想对公司老板们说……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