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X法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硬盘,性别不详,出生年月不详,文化程度不详,职业为视频监控记录员,任职于各大公众场合。2017年11月28日被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硬盘工作失职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因被告人系多次犯案,依法指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经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硬盘多次渎职,造成多起社会犯罪事件查无头绪,民愤难平,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渎职罪,应依法以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硬盘屡次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致使数起犯罪案件无法侦破。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硬盘所犯重大罪行如下:
1,2008年10月28日深圳海事局猥琐女童案件调查中,硬盘受损;
2,2014年6月25日黑龙江在押犯猎艳案取证过程中,无从获取视频监控资料;
3,2014年11月31日江西赣州服刑男子谢连生带病卒于监狱,事发区域监控设备出现故障;
4,2015年湖南警官顾文开车劫持前女友一案,所有路面监控设施损坏;
5,2016年5月7日雷洋“嫖娼”被民警拘捕途中,视频拍摄设备“被”损坏;
6,2017年11月23日红黄蓝幼儿园群体猥亵幼童一案,视频监控资料不全;
被告人硬盘另有一些不为大众所知的罪行,在此不一一列举。
本院认为,被告人硬盘以故意耽误犯罪案件取证为目的,采用在岗期间擅离职守的手段多次阻碍警方破案,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渎职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4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硬盘犯渎职罪,判处无期徒刑,即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上诉无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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