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第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应该说,《慈善法》最大的意义在于界定了慈善活动及其主体。
《慈善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纵观过去十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慈善事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同时,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慈善乱象层出不穷,有的人打着慈善旗号牟个人私利,有的甚至是发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骗取公众爱心……
《慈善法》弥补了法律的空白,但《慈善法》通文并没有对以营销为目的慈善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应当是《慈善法》立法的一个不足。因为,慈善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是社会资源的再一次分配,这样的领域,如法律不加以调整,很可能加剧社会的不公平;而且从慈善最本质的角度而言,慈善就应该是单纯的慈善,应当是以一种慈悲善良的心对待他人。而在当下大多数人眼里,所谓的慈善就是捐款,而实际上,真正的慈善,不应当停留在物质层面,更多应该是精神上的无私。
追根溯源,慈善源于慈悲。慈悲,来自原佛教,应该说是佛教的一种高级别的精神境界。按照佛教的精神,慈爱众生并给与快乐,称为慈;同感其苦,怜悯众生,并拔除其苦,称为悲;二者合称为慈悲。因此,慈悲源于人性当中的善良,而是为了达到某一种目的而刻意为之。
慈善营销,其本质目的并非慈善,而是营销。商业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获取财富,与慈善的目的相背离。说到慈善营销,不得不提到陈光标,如果说陈光标的高调慈善没有目的,我想应该没有几个会赞同,至少我觉得将慈善作为扬名立望的一种方式,本身就不可取,虽然他确实拿出了真金白银,比起那些“诈捐”的人高尚得多。
营销就是营销,慈善就是慈善,当营销绑架了慈善,慈善也就不再是慈善,而变成了营销。“诈捐”现象的出现充分说明在商业的框架下,慈善只是手段。当手段与目的不符合的时,哪怕结果一致,也是非正义。
再者说,企业以慈善的名义营销,最终结果实际上是借花献佛,不过拿着消费者钱赚名望罢了。事实上,很多企业借了十朵花,最终献出的未必就有十朵花。
这个世界,需要商业,也需要慈善,我们不反对商业追逐利益,但不因当把拿着别人的善良牟利。
请把属于商业的给商业,把慈善的还给慈善,让利益属于利益,慈悲属于慈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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