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男子雇叉车将占位车丢河里”的视频在网上热传。福建福州一业主因私家车位被他人长时间占用,在联系不上对方的情况下,直接叫来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里,并称“我赔得起”。目前,这位业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虽然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但这位业主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基本可以确定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占用别人车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果然可恶。但这样的恶,只是失德,违反的是民事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将车丢河里,造成损失,不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同样也是一种恶,而且是比前一种更为严重的恶。
类似“以恶治恶”的案例,在吴江也同样发生过,一位把车停在车位内的车主将堵住其出入的车辆撞开,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上述案例一样,该案被媒体披露后,多数受众指责侵犯他人权益的蛮横占位者,而把更多的同情给予采取了极端措施的车主。这表明,类似正常车位被占、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且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所以大多数民众感同身受,对蛮横者深恶痛疾。民意的一边倒,更多的是现实的映照。
但最多的同情也替代不了法律,同情只会助长更多的“以恶治恶”,避免不了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要避免“以恶治恶”,必须从源头上找原因。
很显然,在这一事件中,有关部门难辞其咎。我们可以指责那位动用叉车的业主法律意识不强,但可以想见,只要是正常人,首先会寻求最直接最现实的帮助,只有在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回应,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时,才会采取极端的措施。具体到这个案例中,如果物业管理到位,及时制止了占用他人车位的行为,或者及时通过预留的信息联系上车主,再或者及时报警将占位车辆拖移,问题可能早就解决在了萌芽状态。正是因为物业管理的缺位,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处理,才导致了矛盾的升级,让有理者变成了同样令人厌恶的施恶人。这个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正是大多数人同情原先的有理者的根本原因。
这样的“以恶治恶”的事例,可以说是一出双输的悲剧。中央政法委的微信公众号“长安剑”在评论此事时旗帜鲜明地指出:“孰是孰非,自有法律公断。但要知道,我们坚决抵制占人车位侵害他人权益的无赖行径,却并不意味着对‘以恶治恶’的包容和鼓励!”“不让蛮横者得便宜,不让有理者寒了心”,可谓一针见血。
像小区管理、车位纠纷这样的发生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多发性矛盾,需要解决的大智慧和快手笔。一方面,要让所有的人都强化遵纪守法的观念,在法律的框架内处理纠纷,不论是谁,只要违反了道德和法律,都将受到谴责和惩罚。另一方面,一个有序的社会也不应让有理者总是承担太多的维权成本,甚至让蛮模者无所顾忌,让有理者寒了心。而是需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哪个地方问题多,就想方设法去找对策,问题出现在哪里,就解决在哪里,尽量避免和减少“以恶治恶”现象的发生。
多一点各负其责,少一点“以恶治恶”,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最终助力和谐社会建设。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