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前面说过,在我们的家族伦理及德行体系中,严重败坏德行和乱伦者以及乱伦关系所产生的后代将会被剥夺在家族中的地位和财产并遭到驱逐,涉及犯罪的再移交衙门审理关押,在某些国法难于有效管辖的偏远地区甚至会被直接处死。尽管严格说来生杀大权不得擅自执行,但其实在早期和后来的某些蛮荒地区,被家族驱逐跟被判死刑基本没什么区别,那些人绝大多数会在人们的疏远和冷落中慢慢消失,或者为生存继续行非法之事,最终锒铛入狱。仅仅因行为不检酿出祸端或是个性古怪难以与家人和睦相处就可能失去生命,在你们眼里不可思议的事情却是那时的现实情况,如此严酷的伦理德行规定为以后礼法演变成礼教奠定了基础,这对我们来说也是不得已的选择,毕竟我们不能强行要求一个家族在接受德行不合格的成员的同时还要保持自身德行,那样等于变相否定了德行体系。如果有人无法友好地对待别人,别人自然可以拒绝与他交往,至于拒绝交往之后那人会有性命之虞,只能说那是他咎由自取,“慈悲”之类的说法是在佛教传入后才有的,我们早期对品行恶劣者没有慈悲可讲。此外按理说孩子是无辜的,乱伦关系所产生的后代也是无辜的,可是当一种行为被认定为是恶劣的、不能允许发生的同时,却说这种行为的后果是应该得到包容和接受的,那我们又是为什么要反对那种行为的呢?乱伦关系的后代是乱伦行为的主要后果,也是导致血缘家族关系混乱的主要原因,我们没有遗传学知识,严禁乱伦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家族关系的混乱,孩子确实是无辜的,但不是所有的孩子天生都应该被一个家族接受,倘若此孩子的存在对家族的正常关系构成了威胁和破坏,那么该家族有理由拒绝接受其作为家族成员。当然,假如乱伦关系的后代能够顺利长大成人,并且通过自己的德行表现赢得人们的尊重,或者加入某个意志的家族,又或者通过合乎伦理的婚姻成为某个血缘家族的成员,那么他是可以重新融入社会的。不过,早期被家族驱逐的成人都很难在艰苦的环境中存活下去,何况孩子。
没有家族归属的人相当于没有合法的社会身份,这个“社会身份”可以类比你们的“公民资格”或“国籍、户籍”,我们那时虽然不存在任何针对个人的普遍性社会保障制度,可总得有一个认定百姓身份的方式,这方式就是依托家族关系建立的,主要是血缘家族,稳定的意志家族(如享有盛名的学派和长期共同生活的乡党)也可以作为认定依据。对百姓身份的认定主要用于案件审理以及救灾时的物资发放等场合,即是说没有家族归属的人甚至可能无法报案和领取救灾物品,失德者不受国家政权保护,不作为百姓看待。可见就算不被国法惩处,家族对个人的驱逐也是非常致命的,有时这种致命性会累及一些因家族贫困而外出流浪,说不清楚或难以证明自己社会身份的人,造成对百姓身份的误判。德行体系几乎全由民间家族执行,在维护社会微观秩序方面作用很大,有效降低了当时国家的司法成本和治理难度,既作为国法的补充,又是独立于国法的民间自治规则。受到国法制裁者不一定会被家族驱逐,遭家族驱逐者也不一定是违反了国法,只是国法会优先得到执行。
汉朝政权的稳固令国家平定、治安状况良好,社会的繁荣富裕也使民间的生活环境大大改善,即使是遭到家族驱逐的人们也相应得到了更多重新来过的机会。跟之前的时代相比,汉朝的商业和民间经济活动丰富了许多,除房屋、田产之外,金钱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自商末周初开始出现以物易物的交换,至春秋战国时代地方政权发行金属货币,再到秦朝统一全国货币,汉朝丝绸之路开通后,朝廷主导下的陆路国际贸易已然起步,国内的各种手工业制品、少量的农畜产品买卖自然也很兴旺。早期被家族驱逐的人难以生存,主要就是因为离开了家族集体居住的房舍、耕种的田地之后,个人就只能依靠狩猎野生动物过着茹毛饮血的生活了,生存能力稍微差一点的人根本就活不下去。可在汉朝,情况大为改观,首先金钱已经可以承担起作为生活资料的功能,劣迹斑斑、难为家族所容之人可以私藏或携带一些不属于家族共同财产的私人钱财被轰出家门,可以购买些捕猎工具,至少短期生活有了着落,而且由于社会治安状况稳定,也不会像春秋战国时代那样经常遇到乱军抢劫;其次随着整体生产水平的提升,某些行业或家族会普遍出现缺少劳动力的现象,被自己家族驱逐者若有机会也可以接受他们的雇佣成为手工艺人或大户人家的仆人;最不济的也能靠乞讨维生——乞丐在更早的时候就有,大多也不是因德行恶劣遭家族驱逐者,只是人们的生活越有富余,乞丐们便更有可能得到施舍。
说明一点,家仆和长短工以及奴、婢是不同的,家仆或仆人属于非血缘的本家族成员,长短工和佃农属于用劳力清偿债务的非本家族人员,奴和婢则是属于犯有重大过错需要向本家族赎罪的人员。其中家仆的地位相对较高,基本与家族中血缘关系较疏远的本族人同等,尽管通常没有像家族核心成员那样参与家族决策的资格,但还是可以就家族事务发言的。长短工及佃农完全是另外一个家族的成员,他们与本家族的关系仅限于债务关系。奴和婢就像是民间自治中的“劳教”人员,他们大多是因为债务违约或别的什么严重过失而到本家族赎罪的人,既然是戴罪之身,其人身会受到一些限制,地位和遭驱逐者不相上下。不过,朝廷和衙门有权赦免奴才、婢女们的罪过,并要求各家族提高他们的待遇和地位,但朝廷和衙门却无权解除长短工或是仆人与主要家族之间的关系,除非那个主要家族犯下了违背国法的相关罪行——例如试图将仆人们训练成私人军队。
可见,成为大户雇佣的仆人和成为某行业学徒一样,都相当于加入了某个意志家族,也就相当于再次进入了社会,获得了合法的百姓身份。这种相对容易的再入社会其实是对德行监督体制的削弱,好在这种削弱是能够容忍的,毕竟在德行监督削弱的同时意味着社会整体实力的增强,对失德者的宽容度得到了自然提升,人们生活的自由度也相应更大了。
对了,还有一件事情有必要指出,就是你们中的一些人主张把宠物猫、狗当成家庭成员的这回事,在我们那时的社会伦理中是不能给予支持的。个人对宠物的饲养和情感投入是个人的事情,只要不妨碍、骚扰到他人,别人就没理由干涉,并且作为一种特殊的畜生,规定对恶意伤害或盗窃别人宠物者进行适当的从重处罚也算合情合理。可是,我们的家庭是依附于家族存在的,把宠物当成家庭成员即等于拿它当家族成员看待,这是绝对没道理的。因为其一宠物不可能与人存在血缘关系,其二宠物的意志表现也根本不能与人相提并论,为宠物争取社会地位是对王道信仰所提倡的人本主义立场的违背,家族是人的社会组织,任何畜生不能成为其中一员,否则就是对人的污辱。没错,俺是说过我们没有种族歧视的概念,哪怕对方是妖仙精怪,只要能遵守德行,我们就可以与之和平共存,但“和平共存”不意味着我们一定会给予其与我们自己一样的社会地位,只是说我们愿意保证不会去主动地伤害、奴役它们,至于它们是否愿意跟我们有更多的交往合作甚至在我们的社会中占有某种地位,可以视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安排或者通过协商决定。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那个前提:“能遵守德行”,这前提意味着对方必须要有能力自觉地表述自己的思想和要求,以及用自主的行动证明自己的表述是可信赖的(比如按照其思想满足所有要求后,其能够兑现承诺或验证其对事物发展的预测),用我们的话说就是“知阴阳、晓人事”,即具备基本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对人、对事的反思、把握能力,而不具备这些能力的动物就不可能“遵守德行”,我们称这些动物为“畜生”。畜生和人之间的区别绝不仅仅是种族间的区别那么简单,起码在社会政治层面上,两者完全没有可比性(畜生一词时常被用来骂人,意为被骂者根本没资格做人)。
显然,没有什么动物能像人那样“遵守德行”,所以我们虽然知道别的动物们也都是生灵,关爱生命、远离宰杀是很重要的事情(君子远庖厨),可就社会来说,畜生只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它们只作为生产、生活资料被驯养并被加工。为保护资源而保护它们是可以理解的,为某种特殊的畜生谋取社会地位的主张则是全无道理的,反正在我们的观念中,只有最野蛮的未开化之人才分不清人和畜生的区别。啊,抱歉,俺刚刚注意到你们中似乎有一些“动物保护主义”的思想源自对黑人奴隶解放运动的进一步反思和扩大,俺没有说持有动物保护主义思想的人是野蛮人的意思,哪怕是其中比较激进的部分思想也跟野蛮毫无关系。
可是,倘若确实有动物保护主义者认真地以黑人奴隶解放运动的合法性为根据,去主张动物福利的话,依我们的观点看,他要么是在道德对象的主体认定方面出现了混乱,要么就是在以另一种方式延续种族主义思想。关于主体资格的认定咱在前面说过,我们和神秘主义者、宗教等方面难以取得一致,一般的妥协观点是:能够与我们进行对等交流的有意识的存在即可获得道德上的主体认定。“有意识的存在”细究起来就非常麻烦了,不过普遍认为动物还都是有意识的,哪怕它们的意识在清醒程度上有着很大差别;“对等交流”意味着交流双方能够充分理解对方的思想、领会对方的意图,就算不牵涉如何确定交流是否的确对等这一难题,只说现实中不同教育背景、不同聪明程度(或者智商高低不同)、不同经历、不同个性的人们之间也经常出现无法充分弄懂对方意思的情况,很难说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着“对等交流”。不过,其它动物与人之间不能进行对等交流这一点基本符合人们的事实经验,尽管罹患某些精神和智力障碍疾病的人也很难与正常人进行对等交流,但那些病人的社会地位可以通过血缘关系的途径获得,因而不存在任何问题。非道德主体不受社会伦理的关注,否则就要考虑把大地踩在脚下是不是对地球的不尊重了,某些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士作为普通社会成员的地位会因其血缘受到保护,他们的行为也不受德行、伦理的约束,毕竟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我们那时,这些人原则上只能在家族内部活动,不能结婚或参与别的社会性活动)。至于为什么说拿黑人奴隶解放运动作为支持动物福利的根据是在以另一种方式延续种族主义思想,举一例说明:假如朝廷下令,要求各大家族释放因债务违约而被迫卖身为奴的家奴、婢女,结果某户富豪却故意在此时把自己家养的一条原本是流浪狗,后来因经常接受富豪的喂食而成为其家犬的宠物狗轰出去,并公开说自己这么做是在执行朝廷政令。不知你们会怎么看?反正我们肯定要说这富豪分明是为富不仁,意在歧视、侮辱那些重获普通百姓身份的人们。
是的,我们那时对于巨额债务违约或其他一些犯下严重经济罪行的人们实行的就是以人身抵偿债务并赎罪的处罚方式,债权方可以通过对债务破产者(包括其直系后代)的人身进行支配的方式挽回自己的损失,当然这种人身支配不包括危及被支配者生命的殴打、虐待等体罚措施,只是可以不必对被支配者履行常规的社交礼仪并且支配被支配者的所有劳动成果和劳动时间,基本上可以说被支配者就是一种民间囚犯。不用感到惊讶,你们应该对我们封建时代将人们划分成三六九等的作法早有耳闻,你们的历史和政治教科书上说的都是事实,除了有些内容描述偏重形式化、缺少细节,细说起来很多东西的确触目惊心,可那些东西都是现实的一部分。我们那时没有像你们现在这么完善的经济法规、周全的风险评估、保险保障和严格的破产保护程序,虽然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大宗国际贸易活动都是由朝廷和各级衙门代管的,但民间的借贷等经济活动一般都属于百姓自治范畴,个人的破产清算也不例外。遇到赖账者的债主可以向衙门告状,可如果赖账者的确已经破产,判决结果也不外乎是调解或将赖账者囚禁、流放,甚至直接判处赖账者以人身抵债——成为债主的家奴。欠债不还者视为无德,无德者不作为百姓对待,百姓不受奴役是王法的规定,失去百姓身份的罪犯则不在其列。
说起来非百姓之人可受奴役是起源自上古时代的一条法规,最初的订立者应该是炎黄二帝,当时这条法规是针对敢于侵犯华夏部落联盟的蛮族人而定的,第一批遭到此法规制裁的据说是战败的蚩尤部族及听命于蚩尤的一些部落民众,即“九黎族”。到了王国时代,此法规被改成了苦役制度,规定不向王国进贡者将沦为苦役。后来,封建帝制用德行体系教化万民,在社会基层主要依靠家族势力实现民间自治,以便减轻中央集权的统治压力,这条曾经用于回击蛮族侵犯的法规就作为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交到了各大家族手中,本意是为了防止恶意欠债的行为泛滥,结果却成了豪门大户奴役百姓的法宝,并催生出了许多非法职业。好在王权始终掌握着对罪犯的赦免权力,所以朝廷可以下令解脱因债务而沦为奴才、婢女的普通百姓,使他们能够重新开始正常生活。然而,若是民间土地兼并非常严重,地方豪强们的恶势力欺行霸市、无所不在,百姓们难以找到一块容身之地,很快就又会因赊欠富人们的生活资料而破产,再度回到被奴役的状态,全无翻身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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