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兴达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7年,股东只有张某1人,张某持股100%,是公司的法宝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张某、于某、周某、王某决定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
一、四人签合作协议
2010年1月2日,张某作为甲方,于某、周某、王某3人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
[if !supportLists]1. [endif]甲、乙双方共出资6210万元,共同开发翠湖名苑项目。
[if !supportLists]2. [endif]出资比例:于某投资3000万元,持40%股份;王某投资500万元,持10%股份;周某投资500万元,持10%股份。余下的投资份额由甲方承担,甲方持40%股份。
注:按共出资6210万元计算,张某投资35.59%,持股40%。
[if !supportLists]3. [endif]甲、乙双方按各自所持股份,承担风险,分享利润。
[if !supportLists]4. [endif]甲方以鑫兴达房地产的名义选派具有相关资质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组织工程的审批、施工、竣工验收。
二、项目合作情况
在2010年协议签订后,张某投入1900万元,于某投入3000万元,周某、王某各投入500万元,项目交由张某以鑫兴达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
到2013年12月31日,建设成本为3.2亿元,可实现2.2亿元。
2014年1月7日,张某给于某、周某、王某三人分别出具一张5000万元、二张1500万元的利润欠据,但未履行。
2014年6月15日,4人和张某的会计人员共同签订了《项目结算单》,项目总收入为6.5亿元,利润2.2亿元。
于某等3人已收回9090万元投资款和利润。
同时,四人又签订了《股东会议决议》和《股东会议决议的说明》,张某重新给于某、周某、王某三人分别出具三张金额为6924万元、1982万元、1972万元的欠条。
至鑫兴达公司起诉时,大部分项目工程已经完工并进行销售。
三、两方争夺1个亿的小目标
2015年,鑫兴达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起诉称:
[if !supportLists]1. [endif]项目施工过程中,于某等多次以强迫性手段逼迫公司、以返还投资款本金、支付项目利润等名义索要并占用项目款项,截止2014年11月,于某已累计占用项目资金1亿元。
[if !supportLists]2. [endif]2014年6月,项目尚未完工,于某再次提出终止合作、退出项目。
[if !supportLists]3. [endif]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作协议,又说4人无房地产开发资质请求判合作协议无效,于某等返还占用项目资金1亿元。
于某说:
[if !supportLists]1. [endif]张某、于某、周某、王某4人签订协议合作开发项目,仅借用鑫兴达公司的名义办理开发手续,但签约方并不包含鑫兴达公司,鑫兴达公司无权提出这样的请求。
[if !supportLists]2. [endif]于某等3人收到的9090万元是按协议约定的项目利润款和投资款,并未占用项目资金。再说,项目一直由张某控制,其他3人并未参与管理,哪有权占用资金?
[if !supportLists]3. [endif]四人已于2014年6月15日签订了解除合伙协议,项目由张某一人独自管理和承担风险,其他股东全部撤出,已无必要再解除协议。
另一边,于某等3人也起诉张某和其夫人按协议支付投资款和利润,但张某方称:
[if !supportLists]1. [endif]本项目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于某等3人始终没参与项目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在项目未完工的情况下撤回全部资金,无论项目是否亏损均不承担项目风险,只收取利益,应按借贷关系处理。
[if !supportLists]2. [endif]张某又说审计报告有问题,而且后面又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税款等,之前的结算金额应该调整。
四、法院审理结果
鑫兴达公司要求返还1个亿的官司涉及金额较高,一审已由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审理,败诉方不服已上诉到最高法院。
于某等3人要求张某付款的官司则一审由中齐齐哈尔中院审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
法院的主要观点如下:
[if !supportLists]1. [endif]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为4人,签约主体并不包括鑫兴达公司。虽然鑫兴达公司是张某1人出资设立的公司,但鑫兴达公司与张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鑫兴达公司并非协议书的签约方,所以无权依据协议要求3人返还占用款项。
[if !supportLists]2. [endif]判决张某夫妇给于某支付5400万元及利息,给周某支付1490元及利息,给王某支付1480元及利息。
[if !supportLists]3. [endif]共100万的诉讼费,判决张某方负担89万元,于某方负担11万元。
五、点滴思考
法院依据证据和法院判决,但证据能证明的事实未必是真的事实,事实是什么大家可自行想象哦。
1. 一方说个人无房地产开发资质,要求判4人签的协议无效。
因为协议无效后就不用按协议约定支付利润?而按协议约定支付利润远比退款+利息要高得多?
协议稍有差错都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那么费力气去赚钱,但协议一不小心就可能丢了1个亿的小目标哦。
2. 已支付的9090万元,到底是按协议支付的投资收益?还是无端占用公司资金?事实是什么大家可自行想象。
但是,协议稍有差错也可能出现收益为1.7亿或-1亿的差别,就是相差3个亿的小目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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