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团队代理了一个要求返还冷冻胚胎的案子,一审败诉不予返还,二审改判要求返还。所以,答案是目前的法律规定下,可以要求医院予以返还。如果后面出台了新的实施细则,可能会存在障碍。
如果仅是想知道答案,看完第一段完全足够,若想了解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障碍,可往下读。
第一个障碍是关于冷冻胚胎的属性及权属问题,通俗来讲就是它是什么、属于谁的问题。
法律只保护人和物,但现行法律没有对它的属性有明确的规定,它具有将来发育成人的可能,又不具备人的特征,又不同于一般的物。要求返还一定是基于权利人对他有相应的权利。我们经过研究物权法关于物的定义,结合物权法第2条,认为他应当属于法律保护的物。
既然完成了第一步,认定他有物的属性。接下来就是关于所有权的确认问题,也就是我们权利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精子和卵子属于权利人所有没有问题,根据物权法116条的规定,精子和卵子结合后形成的胚胎,理应属于权利人所有。
第二个障碍是请求权基础的确定,也就是以什么理由要求返还的问题。
胚胎权利人一开始与医疗机构形成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是在医疗行为结束之后,医疗机构与胚胎权利人之间应当还是是以医疗服务合同还是以胚胎保管合同?
我们注意到如果是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376条的规保管人有任意解除权,我们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领取保管物,要求返还胚胎。
朝着这样的思路,如果法院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我们也引用合同法124条关于无名合同的规定,把我们的请求权基础引到376条上来。
第三个障碍,返还胚胎有什么障碍,有没有禁止性规定。
这个障碍是我们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针对胚胎的问题,目前有卫生部颁发的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还有国务院签发的行政法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一审法院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17条关于保管条件的问题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案子二审,主要是针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是否适用于本案胚胎的规定,对此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最终法院认定,该条例并不适用本案,作为权利人取回自己所有的胚胎,也并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是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从一审到二审案件历时快一年,二审从开庭到判决,历时半年。法官的考量是支持取回胚胎可能造成后续代孕等社会伦理道德的问题,而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禁止权利人的行为。而权利人可能只是作为一种精神寄托自行保管,二审法院依据现有法律进行判决,可谓勇气可嘉,以后可能就会有相关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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