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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个典型问题,您一定用的上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个典型问题,您一定用的上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0-11-26 06:52 被阅读0次

    1问:由于雾霾天气,企业给每个员工购买了防雾霾口罩,这笔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防雾霾口罩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福支出在税前扣除,但是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防雾霾口罩是用于职工福利,属于个人消费,因此口罩在购进时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2问:和工资一起发放的交通补贴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详情】2020年9月,税务稽查部门对甲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甲公司是一家有3万人的大型国企,2016年度该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按照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将交通补贴计入工资与工资一同发放,2016年度实际支出工资中包括“交通补贴”6000万元。稽查部门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交通补贴属于税法规定的福利费项目,由于该公司福利费支出已经超过了工资薪金的14%,因此,因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1500万元。请问:税务稽查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甲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交通补贴,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务稽查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3问:企业为员工租房而支付的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如何处理?

    【问题详情】乙公司2019年度为扩大生产,招收了一部分新员工,因本企业目前没有多余的用房,向附近居民租用一些民房作为员工宿舍,由公司统一支付租房费用。请问: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租房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员工提供住宿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其因住宿而发生的租房费用可以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但是,扣除凭证应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

    4问:企业为部分员工报销子女学杂费、入园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问题详情】甲公司一家高科技公司,2019年初从全球招聘了一批博士。为了留住这部分人员,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这部分人员子女的学杂费、入园费等均由公司支付。

    请问:这些费用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可见,从上述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内容并不包括部分员工子女的学杂费、入园费等,因此给这批博士人员的报销的子女学杂费、入园费等,不能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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