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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支付的个人学历教育费用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为员工支付的个人学历教育费用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0-11-27 08:48 被阅读0次

    咨询:为员工支付的个人学历教育费用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一、学历教育费用不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不得税前扣除

    为了规范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税务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列支与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并要求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严禁挪作他用。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建[2006]317号文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学历教育不属于财建[2006]317号文规定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不得在税前列支。

    二、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综上所述,为员工支付的个人学历教育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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