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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实务问答

固定资产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实务问答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0-11-29 09:28 被阅读0次

    问题1:自然人股东无偿赠与企业固定资产,企业缴纳所得税吗?

    彭怀文答:

    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无偿赠予企业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企业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能不需要,具体要看接受捐赠的企业财税处理。

    一、企业接受股东赠予资产不缴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财税处理的,接受捐赠的企业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自然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固定资产捐赠,不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如有)

    贷:累计折旧

    资本公积

    二、接受捐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般来说企业接受捐赠会计与税法一致,即按市价(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接受捐赠资产和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如有)

    贷:累计折旧

    营业外收入

    综上所述,自然人股东无偿赠与企业固定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看股东与企业的财税处理,简单的说要交或不交都可能出错。

    问题2: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彭怀文解答:

    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在会计上叫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在税务上会分别作为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改建支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等处理。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进行了说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可以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税务规定

    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相关的税法规定,整理如下:表-1

    表-1

    因此,税务方面也可以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税会差异

    按照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进行组合,可以分为4种情况。

    1.会计和税务同时费用化

    如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等,发生的费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均是属于费用化支出,不会产生税会差异。

    2.会计和税务同时资本化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进行折旧。

    税务处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除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外,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规定摊销。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改扩建支出与原固定资产净值合并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然后按规定进行折旧。

    由于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可能与税务处理长期待摊费用、改扩建后固定资产折旧有差异,可能会导致税会差异,注意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避免税务风险。

    例如企业更换一台设备的不可分割核心部件进行升级,使该设备预期使用寿命延长3年。该设备原值(计税基础)100万元,升级更换的核心部件价值60万元。假设同时满足税务与会计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的规定。虽然此处税务与会计都是资本化,但是税务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而会计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形式不一样而已,其最终结果对纳税并无影响。但是,严格来说还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会计资本化,税务费用化

    例如企业更换一台设备的不可分割核心部件进行升级,使该设备预期使用寿命延长3年。该设备原值(计税基础)100万元,升级更换的核心部件价值40万元。更换下的部件价值是4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没有达到“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税务上是可以费用化处理的,即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而会计上由于没有50%的限制,基于职业判断符合会计准则关于资本化的条件,决定给予资本化。这样二者就产生了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会计费用化,税务资本化

    比如企业一台汽车原值(计税基础)20万元,大修支出11万元,延长使用年限2年。

    这样,就刚好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该予以资本化。而会计处理基于职业判断上选择的是费用化处理。二者就存在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3:固定资产报废,变卖所得,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彭怀文解答:

    所谓固定资产报废,就是固定资产失去使用功效,企业在会计上终止作为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变卖所得,实际上就是固定资产处置的收入;至于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也是要分析具体情况的。

    一、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案例-1】2020年11月15日,乙公司将一台旧设备对外销售。设备账面价值20万元,累计折旧16万元,销售收到价款5.65万元存入银行。该设备购进时抵扣过进项税额,且享受过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1.会计处理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万元

    累计折旧 16万元

    贷:固定资产 20万元

    (2)处理收到价款:

    借:银行存款 5.65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5万元

    (3)结转处置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万元

    贷:资产处置收益 1万元

    2.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1)税务处理

    由于该设备享受过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因此计税基础为0,变卖取得收入5万元,减去计税基础后,固定资产处置利得为5万元,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会差异分析

    会计处理的收益为1万元,税务处理的财产转让利得为5万元,二者相差4万元,应进行纳税调增4万元。

    二、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案例-2】2020年11月30日,A公司将一台旧设备对外销售。设备账面价值20万元,累计折旧15万元,销售收到价款5.65万元存入银行。该设备购进时抵扣过进项税额,初始原值与计税基础一致,后续的折旧会计与税务一致,且没有享受过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到处置时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还保持一致。

    1.会计处理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万元

    累计折旧 15万元

    贷:固定资产 20万元

    (2)处理收到价款:

    借:银行存款 5.65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5万元

    (3)结转处置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0万元

    贷:资产处置收益 0万元

    (说明:实务中根本不需要写出这个会计分录,我这里写出是为了让大家看清楚过程,并无实际意义。)

    2.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1)税务处理

    由于该设备到处置时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还保持一致,变卖取得收入5万元,减去计税基础5万元后,固定资产处置利得为0万元。

    (2)税会差异分析

    会计处理的收益为0万元,税务处理的财产转让利得为0万元,二者无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三、不但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案例-3】2020年11月30日,甲公司将一台旧设备对外销售。设备账面价值20万元,累计折旧12万元,销售收到价款5.65万元存入银行。该设备购进时抵扣过进项税额,初始原值与计税基础一致,后续的折旧会计与税务一致,且没有享受过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到处置时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还保持一致。

    1.会计处理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万元

    累计折旧 12万元

    贷:固定资产 20万元

    (2)处理收到价款:

    借:银行存款 5.65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5万元

    (3)结转处置损益:

    借:资产处置收益 3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3万元

    2.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1)税务处理

    由于该设备到处置时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还保持一致,变卖取得收入5万元,减去计税基础8万元后,固定资产处置损失为3万元。由于该部分损失,是在正常交易中产生的,可以按照正常的财产转让损失进行税前扣除(抵扣企业所得税)。

    如果上述固定资产损失,是因为非正常损失造成的,企业需要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的准备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然后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进行税前扣除。

    表-2

    说明:

    a.表中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是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减去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并税前扣除)后的余额。

    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税会差异分析

    会计处理的损失为3万元,税务处理的财产转让损失为3万元,二者无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4:固定资产盘盈后,将盘盈的处理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彭怀文解答:

    一、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减少企业人为的调剂利润的可能性。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先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固定资产按照重置成本法计价入账。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内控制度规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1.发生固定资产盘盈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整企业所得税(视情况,如固定资产系前期接受捐赠所得):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调整到“利润分配”等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视情况)

    二、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等。

    因此,固定资产的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固定资产盘盈在会计方面视为是前期差错,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最终进入的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视情况按规定计提企业所得税;而税务方面则视为是当期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所得。

    如果企业盘盈的当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话,虽然会计与税务处理方式不一致,但是处理结果可能是一样的,当然也有可能不一致,不管结果如何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会计处理最终结果是计入所有者权益而没有计提企业所得税,而税务处理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对于盘盈所得的固定资产,只要在盘盈当期做了应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后期是可以按规定进行折旧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且与盘盈固定资产有无发票无关。

    三、实务案例

    【案例】固定资产盘盈的财税处理

    资料:2020年12月,甲公司按规定企业资产进行了清查。固定资产盘点结果发现,盘盈两台生产设备。经查明原因,得知:

    A设备系长期合作厂商捐赠,在2019年6月就投入使用,2019年度盘点时因捐赠手续尚未完备而遗漏。该设备市场售价10万元(不含税价),在捐赠时已经使用过1年时间。

    B设备系甲公司机修车间自制,2019年度盘点时正在制作中,2019年年底投入使用。该设备自制成本5万元(不含税价),已经作为车间修理费在2019年度全部计入了当期损益。

    假定上述盘盈设备折旧年限均为10年,平均年限法,不考虑残值。假定甲公司2017年度和2018年度均为盈利年度,盈余公积累计金额已经满足不再计提的上限。

    问题:上述固定资产盘盈的财税处理

    解析:

    (一)会计处理

    1.盘盈固定资产重置成本的计算

    A设备,由于有市场售价,可按市场售价1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原值,按照已经使用期限计算累计折旧。至盘盈时,该设备已经累计使用2.5年,计算可得累计折旧金额为2.5万元。

    B设备是自制,可按自制成本5万元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至盘盈时,刚好使用1年,计算可得累计折旧0.5万元。

    2.会计分录

    ①盘盈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A设备 10万元

    固定资产——B设备 5万元

    贷:累计折旧——A设备 2.5万元

    累计折旧——B设备 0.5万元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万元

    ②调整应交企业所得税:

    由于A设备系接受捐赠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属于应税收入,接受时应按捐赠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设备在接受捐赠时,刚使用1年时间,公允价值应为9万元,故应按9万调整应交企业所得税。B设备是自制,追溯调整也不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故不需要调整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5万元(9*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25万元

    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调整到“利润分配”等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75万元(12万元-2.25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75万元(不考虑盈余公积)

    (二)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税务处理相对来讲是比较简单的,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对应的财产溢余应作为当期的应税收入,因此2020年度应确认固定资产盘盈收入12万元。

    会计处理时,把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追溯调整,对当期损益没有产生影响,因此两者之间就相差了12万元的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但是,会计处理确认调增了2.25万元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会计处理确认了2.25万元应交所得税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二者综合以后,最终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四、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财税处理

    固定资产盘盈的税务处理,不需要区分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制度,都是一视同仁。

    但是,对于会计处理,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则有不同。因为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会计差错调整,采用未来适用法,即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直接在发现的当期进行调整。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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