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要春节了,年底大家最热议的两件事▼▼▼
1/在过年前跳槽,来个新开始
2/不care“别人家的年终奖”,给就高兴
不过,也有很多人
在年终奖发放前就离开了公司
有些是主动离职,有些是被动离职
这些已离职员工
可以向公司索要年终奖吗?
下面,我们来告诉你真相
◆◆3种情景下,年终奖的判定◆◆
01、员工主动离职
员工叶某2017年9月6日提出辞职,辞职后,他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年终奖。
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及历年年终奖发放通知规定,年终奖发放对象为:每年12月31日在岗在册且绩效达到称职的员工。
法院认为 浮动奖金(年终奖)系考核员工一年工作的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和用工管理权范畴。叶某2017年12月31日未在职,且未参加当年度考核,不符合领取2017年度年终奖的条件。因此叶某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02、员工因过错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连续旷工三日后,收到公司通知,称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于2017年9月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陈某主张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除,请求公司参照2016年度标准按月支付年终奖。公司则主张根据其规章制度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不发放年终奖,且年终奖发放时根据公司盈利情况结合员工工作表现等综合考虑,是否及如何发放是公司自主权,无需向员工支付年终奖。
法院认为 根据员工陈某签名的《销售人员日常行为及市场管理约定》规定,当年12月31日前离职,不享有当年年终目标奖励。公司因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在2017年9月解除劳动关系,尚未达到发放年终奖期限,故员工请求公司支付年终奖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03、员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离职
周某收到公司通知,称其违规拆单报销,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并于2018年1月4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周某表示自己2017年度表现良好,不存在拆单报销行为,其离职是由于公司单方恶意造成,故公司应当支付自己2017年表现奖金。
公司向员工发放《职位确认信》中约定,“公司表现奖金于每年四月发放,适用于该奖金发放时仍处于正常状态的员工……”,另有《员工手册》规定“符合条件的员工……财务状况许可才会发给表现奖金……”。
法院认为 周某于约定奖金发放时间处于“非正常状态”,但该状态系因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造成,并非周某原因,且公司未就该年度财务状况“不许可”等情况进行举证,故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该年度表现奖金,具体数额,法院结合周某往奖金发放及案件具体情况,予以酌情确定。
根据上述三个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三点总结分享:
如果公司年终奖约定有“公司发放年终奖时,员工必须在职才能享有年终奖”及类似的规章制度,法院在判决相关劳动争议时主要考虑员工是否满足年终奖的考核条件。
如果员工主动离职,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满足考核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主张年终奖的发放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员工满足考核条件或因公司原因(如:公司违法解除)被动离职而导致无法满足考核条件,员工主张年终奖的发放,法院会酌情支持员工的主张。
因此,对于员工个人在离职后是否能拿到公司年终奖,还是要看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是否是由自己“违纪”造成的离职情况,所以希望大家Get到以上几个重点。
虽然每天都有人辞职
但是辞职不代表没有恒心
对自己和工作的不负责任才是职场大忌
每个人对自己的职业规划都有不同的选择
希望大家也能有自己的规划
过好自己的生活!
年底了,你准备离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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