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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卖掉共同所有房屋,法院怎么判?

丈夫瞒着妻子卖掉共同所有房屋,法院怎么判?

作者: 力川 | 来源:发表于2018-07-31 22:23 被阅读0次

    现今社会是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房地产交易也越来越频繁,而在夫妻生活中,更有可能出现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的情形。有的人说“他是背着我卖的,我压根不知道,当然不能算数!”那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力川就从一个真实的案例讲起,给大家分析一下这种情况。

    张某和王某是一对夫妻,两人结婚的时候用共同存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但是婚后张某和王某的感情出现了裂缝,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张某于是就瞒着王某把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卖给了李某。后来夫妻二人的婚姻生活是在走不下去,便去登记离婚。但在登记离婚的时候王某发现房产已经被张某私自卖掉了,于是王某二话不说,一纸诉状把曾经的丈夫张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宣判张某私自卖房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撤销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属于法定的共有财产,夫妻两个人结婚之后用共同财产买的房子便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同时我国并没有强制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必须全部登记,在婚姻中将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屡见不鲜,所以现实中才会发生上面张某一方私自出卖房屋的情况。那么司法实践中这个案例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首先,如果李某在购买房屋时并不知道房屋属于夫妻共有,并且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所有的流程都走完了,那么李某卖房的行为就属于民法中的善意取得,法律会保护李某既得房产的所有权。但是如果李某和张某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房屋还没有过户,那么在法律上,房屋的所有权变动还没有完全完成,此时,王某是可以去法院申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还有一种情况是,李某和张某是好朋友,知道张某是瞒着王某卖房子的,那么李某卖房的行为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在法律上他们两人属于合谋侵犯王某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登记与否,王某都可以去申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上述判决的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三,其中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学术界,很多学者仍在讨论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规则的冲突问题,力川在此就不多做赘述。总的来说,现行法律还是选择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对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大家就尽量通过法律手段好好完善保护吧!

    善意第三人: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出卖人不享有处分权的东西。在这种情景下,第三人因为其不知情而善意取得相应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对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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