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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税务:个税新政策施行的荆棘之路

长河税务:个税新政策施行的荆棘之路

作者: 龙凯锋 | 来源:发表于2018-10-19 15:58 被阅读13次

新个税2018.10月份开始执行了,政策是明确的,但是执行起来又有了很多问题,今天长河税务师事务所带您拨开迷雾。

一、2018.10月份个税执行哪些新政策?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全面实施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规定,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什么是个税税款所属期?

指的是纳税人领取工资的月份,纳税人在哪一个月拿到工资,那么拿到工资的这个月就是税款所属期,王某在2018年10月8号才拿到8月的劳动工资,那么该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就是2018年10月。新旧税法的执行时间,是以工资的税款所属期进行划分,而不是以劳动所属期来划分。

三、是否10月份发的工资都能享受5000扣除?

2018年10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旧税率表。也就是说,是否按照财税〔2018〕98号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实际拿到钱的时间来划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资的,无论属于哪个月的劳动所得,都按照财税〔2018〕98号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的情况下,做出以下四种假设:

第一种情况:假如9月应发工资薪金6000元,实际在9月30日发放,10月份扣缴申报。

适用每月3500元的基本费用减除标准。

应税所得=6000-3500=2500元。

应扣缴个税=2500×10%-105=145元

第二种情况:假如9月应发未发工资薪金6000元,在10月1日实际发放,在11月扣缴申报。10月份工资10月未实际发放。

应税所得=6000-5000=1000元。

应扣缴个税=1000×3%=30元

第三种情况:假如9月应发未发工资薪金6000元,在10月1日实际发放;10月份工资7000元也在10月31日前发放。合并在11扣缴申报。

需要合并9月、10月工资薪金6000+7000=13000元

应税所得=13000-5000=8000元。

应扣缴个税=8000×10%-210=590元

第四种情况,假如9月应发放未发工资薪金6000元,在10月1日实际发放;10月工资7000元在11月1日发放,11月工资在12月发放。以上三个月发放的工资均在次月扣缴申报。

10月应税所得=6000-5000=1000元

应扣缴个税=1000×3%=30元

11月应税所得=7000-5000=2000元

应扣缴个税=2000×3%=60元

合计应扣缴个税=30+60=90元

四、如何顺利完成10月份个税申报?

个别单位习惯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误将工资所属月做为税款所属期,长期“提前”申报个税的单位注意了。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即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选择自动为每个员工生成零收入的申报记录),并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即到了11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时间)为10月的个人所得税)。不过用这样的方法进行调整,员工在未来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时,会有一个月的零申报记录,不利于体现员工的连续就业情况,还请各扣缴单位综合各项因素,判断采用上述调整方法的可行性。

作者简介:

马月凯,女,毕业于河北地质大学财会专业,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审计助理,为多家大中型企业主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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