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根据本章第三节至第五节的规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
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应当变更为“XX 退”。
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根据本章第二节规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交易型退市),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10.7.2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原则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申请全天停牌的,停牌
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本所于停牌期满后的
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复牌。
10.7.3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10.7.4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连续计算,限售期限届满前相关股份不能流通。
10.7.5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并同时披露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
易相关情况,相关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起始日、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筹划、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声明;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管理等事宜;
(六)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10.7.6 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的第一天,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进入
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摘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
摘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10.7.7 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公司股票摘牌时间,并特别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10.7.8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其股票交易、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必要时应当及时作出澄清说明。
10.7.9 上市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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