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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二三事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二三事

作者: 行走北上广 | 来源:发表于2018-05-19 09:56 被阅读24次

    这些年来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越来越多,为了吸引、稳定人才,或者奖励高管、技术骨干等关键人员,上市公司采用了多种手段进行激励,而股票期权计划就是其中一种看起来“高大上”的激励机制。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员工有机会获得较高收益,但也有可能因此支付更多税款,减少实际到手的所得,使得激励效果没有那么好。因此,厘清股票期权所得涉税情形,做好税收筹划,采取适当行动,有可能合法获得更多收益,放大激励效果。下面试析之。

    一般意义上,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本公司员工的一项权利,使得被授权员工在未来一段期间以某一特定价格(“授予价”)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从定义来看,员工行权时的实际购买价是可以确定的(除非员工在该规定的期间内始终不行权),即“授予价”乘以股票数量。但行权价(股票数量*行权当日股票收盘价)在授予日是不确定的,因为行权日和收盘价这两项因素在当时不确定,收益或所得(行权价-购买价)并未产生。在授予日不产生应税所得,自然也没有纳税义务。

    对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期权计划的结果和延伸对应其中三种应税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股票期权所得所归属的最基本的所得类型,因股票期权本质上是对员工在企业的业绩等表现情况给予的奖励,性质上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这类所得的最高税率可达45%。

    若员工行权后未转让股权,则因持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须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若员工行权后再转让股票,其获得的高于行权价(购买日收盘价)的差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本应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现行规定,对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所得,目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有了税务筹划空间。

    由上可知,从税务筹划角度,对行权时间点的把握很关键。若预期股票行情走势乐观,对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股票市场风险偏好又不高,在股价超出授予价较少的时候行权,而在股价较高的时候转让股票,显然个人能因纳税较少而实际获得更多收益。

    虽然何时行权、何时转让不会只考虑单一因素,但对股票期权的习性和税收制度有了充分了解后,能够做出更加明智的股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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