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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蜜糖,彼之砒霜

此之蜜糖,彼之砒霜

作者: ravenyae | 来源:发表于2018-10-19 19:54 被阅读0次

    一不小心有大半年没耕自己这块地,这期间换了新的工作岗位,精力主要放在学习岗位知识和技能上。如今稍微有了点儿余力,可以回来写写随想了。
    这两天,朋友圈里掀起关于国外某知名跨国农业公司输掉一场官司从而引发的对转基因作物的新一轮讨伐。
    老实说,鄙人对于其中涉及的各种内容都只能说略知皮毛,没法像网上众多“高人”那般无论懂与不懂都能言之凿凿,也并未钻进哪个“队伍”为哪边“站台”,只能就自己懂得的内容说说个人眼中的事理。
    先说说事由。有文章称近期美国法院宣判上文提及的跨国农业公司在诉讼中败诉,赔偿该国一园丁巨额款项。该文作者认为此诉讼结果足可证明:不在含有草甘膦成分的除草剂产品上明确标注致癌风险的行为已经导致了恶果的产生,其文又称草甘膦为“转基因伴侣”,所以该跨国公司生产的抗草甘膦转基因作物种子必然也是具有危害的,而该公司生产占世界总量超过70%(该文作者所称数据)的转基因种子,于是这些种子就是含有致癌物的。
    首先,我想分析一下该文作者的思考程序,大致应该是这样的流程:发生在美国的这次审判是有效且公正的→园丁胜诉就说明含有草甘膦的除草剂确实是会致癌的→世界卫生组织公布草甘膦为2A类致癌物→抗草甘膦转基因作物的种植过程中必然会大量施用含草甘膦成分的农药→抗草甘膦转基因作物上必然有大量含草甘膦成分的农药残留→含有农药残留的转基因作物制品肯定会致癌→某主持人出身的知名社会人物所言之转基因食品有害属实。
    然后,就这整套逻辑,我个人的看法是这样的。
    其一,发生在美国的这一诉讼,采用的自然是美国陪审团制度(the American Jury System),而此制度决定了在此案这类民事案件中,于审判当地选民中随机产生的陪审团成员,依据各人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以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就案件事实作出评议,仅需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评议结果。换言之,依据6至12人的陪审团成员数量规定(小陪审团和大陪审团在适用场合及人数上的规定有所不同),假定此案陪审团为11人,其中如至少有6人同意园丁胜诉,则陪审团的整体评议结果即为园丁胜诉,法官最终依据陪审团的评议结果进行裁决。就美国法律而言,这个程序上并未出现问题的裁决结果确实是“有效且公正”(诚然,对于“公正”的理解因人而异,下同)的。个人观点:这次诉讼的判决是初审判决,败诉的一方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二审结果尚未可知,只要程序上不出现问题,二审法院无论维持原判或推翻原判,其裁决结果都是“有效且公正”的。“程序合法”是判决合法的构成要件,但判决合法与符合现实情况明显不是一回事。陪审团是否采信控辩双方的观点与证据,会被诸多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他们的受教育水平、对证据科学性的理解能力、对原告悲惨现状的同情程度、对控辩双方的强弱势判断等等。通俗地讲,一个似乎身边就会发生的悲情故事,远比一堆枯燥的论证数据要更容易打动这些身处陪审团中的普通人们,因为听懂前者的“门槛”要比听懂后者的低得多。
    其二,将“园丁胜诉就说明含有草甘膦的除草剂确实是会致癌的”和“世界卫生组织公布草甘膦为2A类致癌物”这两条合并来看。园丁的胜诉说明陪审团认同了他及其律师提出的观点及证据。世界卫生组织中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确实将草甘膦列入了该机构公布的“很可能致癌”的2A组别中;不过要插一句的是,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是唯一一个认为草甘膦为“很可能致癌”的官方机构,而其他诸如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等机构则认为草甘膦不会致癌,这其中也包括与IARC同为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至于这个“很可能致癌”的2A组别里,还包括红肉(如猪、牛、羊等牲畜的肉,没跟您谈具体烹调方式,就仅是红肉)、超过65摄氏度的食物(是说反复令食道粘膜受到烫伤可能引发癌变)、理发师职业(你没看错,是整个职业)以及熬夜行为(颤抖吧,夜猫子们)。个人观点:陪审团认为园丁及其律师的诉求合理是事实,但诉讼的结果与含有草甘膦成分的除草剂确定致癌是两回事,况且这个案子已经由旧金山高等法院确定即将重审了,结果犹未可知;IARC毕竟是个研究癌症的官方机构,在他们研究范围内所有具有致癌风险的事物都会被列入可能的致癌物名单,然而根据“风险=危害×暴露水平”这一等式,抛开暴露水平谈风险是不合理的做法。举个例子:从高处坠落对人身的危害自然是很大的,但坐在民航客机里,坠落的风险虽然依旧不能说是零,却能够低到一个大多数人能接受的水平线上,否则也就没人敢坐飞机了(不过,类似博格坎普这样有“恐飞症”的个体也必然会存在就是了)。
    其三,在讨论“抗草甘膦转基因作物的种植过程中必然会大量施用含草甘膦成分的农药”和“抗草甘膦转基因作物上必然有大量含草甘膦成分的农药残留”之前,我们最好能够先了解一下含草甘膦成分的农药除草机理是怎样的。从我国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资料来看,大致可以这样讲:草甘膦与植物生存必不可少的一种酶在结构上极为相似。在被施用到植物上之后,草甘膦会迅速抢占植物中这种酶的位置,但又起不到这种酶对植物应有的维持作用,于是会导致植物死亡。而这种对植物生存而言极为重要的酶,在哺乳动物和鸟类体内并不存在——换句话说,对哺乳动物(必然包括人类)而言,草甘膦并不具有可证明的毒性(当然,含有草甘膦成分的农药不等同于草甘膦,于是考证农药的毒性要全方面地进行,而非仅看这一个指标,但那是另一个话题了,而且在这个前提下,所有施用农药的农作物,无论转不转基因、含不含草甘膦,都存在一样的问题)。个人观点:既然有农药残留或许无法避免,从这点来说,绿色食品的优势明显,然而就此去判定转基因作物会致癌就太过主观了——有句俗话叫作“抛开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这里我觉得要说明的是:这句话有些绝对化,但在多数场合是适用的,大约(该词汇表示我个人言论的不严谨,毕竟我不是这类专业背景的人)也就第1类致癌物(即比2A组别更高的“有明确致癌性”的物质)和一些无法通过代谢排出人体的物质与此话不合,那些东西能别吃进肚子就尽量别吃,风险在那儿明摆着。
    最后,也就是关于“含有农药残留的转基因作物制品肯定会致癌”和“某主持人出身的知名社会人物所言之转基因食品有害属实”这个部分……其实没太多好说的了,因为这两条之前那些依据已经包含上述各种瑕疵,要准确地导出其预期的结果就非常不现实——正所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回到初衷,鄙人为何要写这些文字呢?在离本文开头不远的地方,我已经表达过既不“站队”也不“站台”的意思了。虽然上面的文句看似是在为转基因农作物鸣不平,但写作背景却是在发生“患癌园丁打赢与知名跨国农业公司官司”这个事件的具体场合——因为我知道,在这种事件发生的前提下,言论往往会出现“一边倒”的情况,“反转”(即反对转基因农作物生产的)一派当中的一些人会认为自己一方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从而拿出大量不具科学性却具煽动性与迷惑性的内容来争取更多的民众支持;反之,如果那家知名跨国农业公司赢了官司,“挺转”(即支持转基因农作物生产的)一派中也会有人这么做。我这个人,其实既不是跟“反转”过不去,也不是跟“挺转”过不去,只跟不想好好讲道理的人过不去。
    希望这篇随想能够给懵懂的人一点儿帮助:别人甘之如饴的东西,于我们来说却往往并非如此。打个不甚贴切的比方,例如巧克力,于人类是美食,但其中的可可碱对犬类却具有能够致命的毒性。非此即彼的极端性看法经常会出现很多问题,在支持或反对什么之前,先尽量做到“眼明心亮”更重要——“眼明”是要尽可能全面地看,不是只看跟自己想法一样的和喜欢看的;“心亮”是胸中有丘壑,清楚地知道自己到底看了些什么,不会随随便便就被看到的东西蛊惑。做到这些之后,无论再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才能尽可能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当枪使,决定权也才算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然后,自己做出选择的责任,当然也是由自己来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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