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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之制

婚姻之制

作者: 天降龙虾 | 来源:发表于2018-04-17 17:40 被阅读0次

与男女性别相关的一件大事便是婚配,在家族伦理中,婚礼甚至是比生辰和葬礼更重大的仪式了,因为庆生和葬礼不过是一个家族的内部活动,而婚礼则意味着两个家庭联姻,牵动的往往是两个甚至是更多家族成员间的交往。大婚每人一生只能有一次,就是迎娶正室妻子的时候,以后就算是休掉元配重新嫁娶也不再能称为“大婚”,原因就在于我们伦理上的两大前提中规定了婚姻必须是对配偶的固定,这“固定”的意思就是一人一生一配偶。至于男人纳妾,前面已经说过,那只是为了确保家族能得到延续所允许采取的备用手段,妾在家族中的地位按伦理原则比妻要低。纳妾对男性的德行是种损害,德行高尚的男子通常是不二婚、不纳妾的,除非有特殊的缘由,皇帝的“三宫六院”属于政治特权,不在家族伦理的常规约束范围之内。

我们那时的婚姻不提倡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一般都是经媒人介绍、由父母或长兄包办,即通常所说的“媒妁之约、父母之命”。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也不是完全禁止,只是要组成家庭之前必须经过双方家族长辈们的同意,并补上“明媒正娶”的程序,毕竟家庭的组建是以家族为背景的,如果没有家族长辈的认可,新的家庭成员是无法被族人们接受的,不想遭到自己家族的驱逐的话,当然需要征得族人、尤其是父母的同意。即使是女方,如果是被自己家族驱逐之人,其在婚后的权益也会失去来自娘家的支持和保障,甚至可能影响到她在新家族中应有的地位。保媒和迎娶的仪式更多象征着一种宣誓,我们没有普遍的宗教信仰,国法也基本不干涉家族内部的婚丧嫁娶事宜,所以我们不能像你们那样方便地以个人名义向上帝和法律保证对配偶忠诚,虽然我们的婚礼中也有祭拜天地的内容,但能够在事实上关注新婚夫妇是否保持对彼此的忠诚的,也就只有双方的父母及其他家族成员了,或许还有第三方的媒人及证婚人。所以,我们经常把婚礼的隆重程度与成婚者对婚姻的重视程度关联起来,隆重不一定是讲求奢华排场,而是要请到德高望重之人出席并严格、严肃地执行各项婚礼仪式,认真地请出席婚礼的亲人们作证,新郎新娘将终其一生相互扶持、白头偕老。

至于为什么不提倡让当事人自己决定结婚对象,这里面有一些实际情况需要说明。我们那时的人们的平均寿命普遍较短,风调雨顺、国泰民安的时候多数人能活到五六十岁就不错了,赶上战乱或灾年,平均寿命降到三四十岁甚至二三十岁都是正常的,严酷的现实环境迫使人们不得不尽量让孩子们早早结婚、生儿育女,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不测。一般在女孩十四岁、男孩十六岁(男孩中的一些较聪慧者会在五六岁时开始学习读书写字,十年寒窗后正好告一段落)左右,初步具有生育能力之时便开始结婚了,死亡不知何时降临,只有尽早留下后代才能借“生生之厚”从死地求生。可不难想象,十几岁的青少年,生活经验寥寥,就算有点知识储备也都是死记硬背下来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正处在易冲动的年纪,对异性几乎全无了解,要让他们自主决定结婚对象实在是太难了点(即使是男性家族成员通常也只能在二十岁以后方可参与家族事务,并在取得族人的普遍信任后才允许参与决策)。然而家族的延续性必须要得到保证,家族关系和秩序也不容儿戏,故应以有察人经验的父母意见为重,若父母已不在人世,成年的兄长、嫂嫂及其他同族长辈亦可代为决定。当然,父母或其他代为选择配偶的人理应站在婚姻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尽可能地理解当事人的想法和期待,斟酌时首要考察的应当是候选对象的德行、年龄、仪表、健康状况等方面,要以能够与当事人共度一生为理想标准,不能唯利是图,只想着依靠婚姻关系攀龙附凤。

显然,我们那时的婚姻与爱情是割裂的,成婚的男女二人在结婚前可能都没有见过对方,要产生感情也只能等婚后慢慢培养了,实在培养不出的话只要能保持“相敬如宾”的关系并完成生养后代的任务即可。也许在你们看来这种冰冷的伦理主张非常不近人情,觉得我们只是把人当成了家族繁衍的机器,对此我们好像没什么可说的,就经验而言我们只知道从没有一个族群可以单靠爱情维持超过百年的存在,只有后代可以让一个地方的人们在千年万年的时间里生生不息。你说得对,那不是否认爱情的重要性的理由,爱情与婚姻和家族的延续间不存在任何矛盾,我们也从来没有否认过爱情的重要性,否则你们也就看不到那些文人墨客们留下的歌颂美好爱情的诗篇了。不过,请搞清楚一点,爱情说到底只是一种心灵现象,而婚姻却是社会伦理学的规定,我们的伦理学是建立在家族这一自然事实的基础之上的,就纯粹的伦理学立场而言,我们不必太在意个人心灵上的一些想法,这就像你们在制定经济学基本规则的时候,也不会过多地考虑人与人之间那复杂的感情关系吧?你们所熟悉的现代伦理观念是以维护“每个人的自由”为合理性的,我们那时的伦理观念则是以维护“每个家族的秩序”为合理性的,倘若能公平地看待这两种伦理观念的话,就不难理解你们为什么会觉得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而我们又为什么会强调破坏婚姻的感情流露才是“不道德”的。无论如何,你们和我们也都同时注意到了另外一些情况,我们说“捆绑的不是夫妻”,你们说“婚外恋是不能容忍的”。分歧依旧相当明显,但没关系,咱俩不必非要在这儿讨论出个所以然来,你就当是我们那时的伦理学者都是死脑筋好了,反正我们当时就认为个人的情感感受不如既定的社会关系和秩序重要,因为个人的心灵感受本身就是易变的和不实的,可以迁就,而社会伦理规则却不是能够随个人意愿想变就变的,配偶说固定就得固定,即便没有爱情也得固定。“生是家族人、死是家族魂”,婚姻同生命一样神圣,是父母与子女间不可分割的血缘关系造就的伦理规定,个人的德性只能服从这一规定,否则便是不德、不孝、不伦。

难怪你不能理解我们为什么对婚姻这么执著,以至于说出“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这样的话来。俺知道家族中心论基本是所有民族在文明早期都秉持过的信念,也很少有像我们这样把家族伦理和婚姻制度规定得这么严格、弄出这么一套复杂的理论体系来的,这是因为我们从来不是把婚姻仅仅作为两个年轻人的结合并组成新的家庭这样一件单纯而又简单的事情来看的,相反,我们为婚姻赋予的内涵远远超过了两个人或两个家族的范围,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产生的意义甚至对民族和国家而言都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你们知道,相传自从黄帝和炎帝两大部落联手击败蚩尤到确立华夏一族在中原地区的领导地位,整个中原地区大约有上百个氏族部落加入到部落联盟中,每个部落都有自己的姓氏,亦称“百姓”,从此百姓就成了华夏子民的共同称号。可是,你们有没有想过,在几千年前的原始时代,这么大的区域、这么多的部族,是如何管理以至于使他们不分裂、也不相互大打出手的?没错,就是家族联姻,每个部落就是一个家族,利用家族间的姻亲关系以血缘为纽带缓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样,只要能平衡地掌握和控制各部落间的婚姻关系,就能有效牵制广大地区上的各路势力,保障他们的和平相处。可以说婚姻从一开始就是带有政治色彩的,与爱情和个人自由关系不大,否则国家何必要对婚姻立法,配偶又何必非要固定下来?

通过婚嫁,有力地促进了不同家族间的人员交流与沟通,用姻亲串连的方式打破部落与部落的隔阂,假借举行婚礼的机会让各地区的人们有机会增加对彼此的了解和熟悉,主婚的华夏族人也就自然地在各部落中建立起了威望并赢得信任。当然这只是刚开始时采用的怀柔政策,与联姻策略并举的还少不了定期召开的部落联盟大会、祭祀天地的原始宗教活动以及武力威慑等种种办法。政治联姻一直是种不错的保障区域和平的辅助手段,尽管后来随着政治交往制度的完善和外交指导思想的成熟,婚姻的政治色彩逐渐淡化了,然而婚姻的政治本质其实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即使在王国建立之后,政治权力体系已经得到了实际上的统一,不再需要靠联姻的方法保障国家和平,但地方家族之间还是习惯性地要通过姻亲关系实现互相监督与联系,某些大家族也以姻缘为媒介建立紧密的政治同盟关系。虽然很多普通百姓毫无政治势力,亦无拉帮结派之心,然从伦理上考虑,若不对民间婚姻礼制加以规范,势必造成社会底层人民生活的荒淫混乱,非常不利于国家整体秩序的维护和社会治安的稳定。为了防止穷困百姓们的腐化堕落,我们制订了严格的家族伦理规范和德行评价体系,力求能够在战乱四起、无法无天的时候依旧保证文明思想的延续,要不依赖宗教性的精神控制来达到这一目的实在不太容易,我们不得不将一些必须遵守的条目规定得异常严厉——例如违背婚姻规则而滥情或乱伦者,将被取消人格、视同牲畜,非婚生子女也会因得不到家族承认无法获得合法的社会身份,等于说在我们那时候不是所有人都能被当人看的,副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对孤儿和贫苦流浪者们的不正当歧视。

我们没有任何的遗传学知识,对于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完全没有清醒的认识,但我们的伦理学也是严格禁止同一家族内部通婚的,其理由就是基于传统上让地方家族间用联姻的方式互相制衡,以嫁女和走亲戚的形式完成对对方家族成员的德行评判。不,不是要把婚姻当成某种间谍活动,毕竟“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我们的伦理在原则上就没有为离婚留下任何余地,女方一旦出嫁就等于是加入了对方家族,不存在回头的可能,所以女性作为间谍去把男方家族的黑历史抖出来对女性本身是没有任何好处的,这样的间谍活动除非关乎极其重大的政治利益,在普通的家族之间是没法进行的。至于众所周知的“美人计”属于军事或政治斗争策略,针对的就是对方在情感和德行上的弱点,利用其不检点的生活作风对其进行打击,与正常的婚姻没什么关系。不允许离婚还有一重考虑就是强化人们对“大婚”的重视,促使人们慎重地去选择与自己或自己的子女相守终生的对象,而不是由着个人的性子朝三暮四,这样一来也会形成要求姻亲家族间对彼此友好相待的约束机制,因为血缘是割不断的天然关系,如果男方家族与女方家族闹矛盾的话,他们的子女恐怕很难过上好日子了,即使单为后代着想,他们也必须学会和睦相处。后来我们在国家法律层面上放宽了一点对婚姻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在确认夫妻双方中有一方犯下严重损害婚姻关系的罪行时,由另一方提出休夫(妻),不过迫于伦理习惯造就的社会舆论压力,很少有人会选择上衙门解决家庭纠纷。

我们所说的同一家族内部禁止通婚不是指你们常常说的那种遗传学上的家族,而是我们的伦理学前提中的父系家族,同一父系家族中的人们都会拥有世代相传的同一姓氏,因此事实上禁止的只是同一姓氏的人通婚。有些人口众多的大姓在某些地区的分布非常密集,以至于有时很难找到不同姓氏的合适结婚对象,这种情况下也不是绝对禁止同姓男女结合的,但要保证结婚双方在五代之内没有共同祖先,即在伦理上已不属于同一家族。相信你们都听说过,我们那时的姑表亲和姨表亲是可以结婚的,因为女性不传姓,表亲之间是有着不同姓氏的,也就属于不同家族了。

禁止家族内部通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强化华夏民族对本民族“血脉相连”的认识,以此削弱“血统论”等狭隘的民族意识,促进民族间的血缘融合、防止民族分化。当然,民族分化严重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严禁家族内部通婚的,可我们说的是基于姓氏的家族,而且家族姓氏的继承制度是极其严格的,即便是被家族驱逐之人也依然是有姓的,更改或剥夺姓氏是非常罕见的事情,这就造成了一些大姓的分布受到婚姻伦理的压力而倾向于离散,毕竟我们的传统是女性在出嫁后只是把夫姓冠在自己的姓氏之前,女性在新的家族中依然保有自己血缘父亲的姓,如此一来虽然同姓婚姻不是绝对禁止的,但由于女方的姓氏保留,时常容易在表述或介绍家庭成员时造成误会,就好像嫁(娶)的是自家人一样,无形中便会多出一份解释的麻烦和遭到舆论误解的压力。因此,尽管由于交通不便,很多父母在替青少年子女包办婚姻、选择结婚对象的时候,都会担心以后可能走亲戚不容易而想要就近寻找合适的男孩或女孩,但如果确实没有理想人选的话,父母们一般会宁可舍近求远也尽量避免选上与自己同一姓氏家族的后代。原因在于,一旦被人误会某个家族迎娶或嫁给了属于自己家族的成员,则此家族的所有荣誉都会毁于一旦,家族全体成员的德行评价也将受到连带的负面影响,婚姻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甚至会被直接取消人格。就算不造成严重的误会或误会最终得到了澄清,也会面临很多怀疑,姓氏家族的观念根深蒂固,同姓之人皆可谓“五百年前是一家”。所以大姓人群在一地过于集中会给家族婚配带来困难,迫于这种伦理压力,同一血统家族不能够长期聚居一地,通过嫁娶冲淡血统论观念,加强血脉相连的说服力。

嫁给或迎娶自家人的行为是严重的扰乱伦理关系,践踏伦理之人是不配拥有人格的,纵容乱伦以及生自乱伦关系之人亦同此理,我们对此是不予宽恕的。不难得出结论,以我们严苛的伦理观点衡量,无性生殖诞生的克隆人及其技术实施者、同意克隆自己的母体和其他直接相关人员都是违背伦理规范的。此行为与伦理相悖的焦点在于破坏正常的家族关系和社会交往规律,所以如果此技术只作为医疗手段而非生殖方式的话,它的伦理风险就是潜在的未发生状态(我们习惯上只视脱离母体后的婴儿为独立生命,胎儿在分娩之前与母亲是同一个体——当然有些宗教不这么认为),一旦克隆人作为独立的生命个体降生,此人连同其母体都不会有合法的社会身份,除非克隆人通过合乎伦理规范的方式繁育出后代,他的后代才能具有进入社会的资格。代孕也是一样,试管婴儿也不能以扰乱血缘家族关系为代价。这只是为了说明我们那古旧的伦理观点,你们对此有何看法自然全由你们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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