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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过几篇文章写过律师思维这个课题,现在再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律师的思维,从某种意义上说,无外乎这么几种,一是法律思维,二是实务思维,三是市场思维。
以前谈律师思维谈了很多,为什么这次单独把这三种拿出来分析?是因为我觉得这三种思维是律师思维的基本构成,是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特性,值得一说。
这先说法律思维。这是法律人与其他职业区分开的一个根本特征,这是我们律师的底色。但是以法律为底色的职业,除了律师之外,还有法官检察官、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等。这是律师与其他职业的一个共性,单靠这种思维,无法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区分开来。
二是实务思维。这种思维能够把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与律师区分开来,但是没有办法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区分开来。因为法官和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无疑要从事大量的实务工作。
第三个思维,也就是市场思维。市场思维可以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法学教研人员区分开了。因为法官检察官教授们都不需要自己去市场上找客户,他们都由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发着相对固定的工资,他们不需要关心市场,他们要做的事情也没有市场去调节,也不具有具有市场的规律和特点。
也有人可能会说,其他的有关法律的职业,是不是也就有这个特征,比如公证?确实,看上去公证业也具有这几个思维特征,但是,恰恰是在实务思维这一点上,公证的实务思维与律师的实务思维大不相同,其实务操作是大相径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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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个分析一下这三个思维。
法律思维是我们的基础思维,是独特的,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很难系统、全面、深刻地理解法律思维。正是因为法律思维的这种独特性、专业性,所以,我们必须让它以别的、非法律人可以感知的方式体现出来,让别人认可,让别人接受。
市场思维就包括产品、市场、团队。这个问题,一直以来是被律师界忽视了,或者说是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出了偏差。直到现在,还有人坚持认为律师服务不存在市场,不存在推广,律师服务不是产品。尤其是不少律师拿着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来说事,认为这不属于市场范围内的事情。
其实,细细地看一下,很多律师坚持的这些,仅仅是因为我们的某些律师服务项目的市场特点不够鲜明而已,而不是不属于市场问题,更不是没有市场问题。想想看,即使是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家怎么才能找到你?不是还得树立律师形象、扩大律师的知名度吗?不是还要向委托人收费吗?即使有些大咖律师一口价,那不也是“价格策略”的一种吗?那本身不就是定价吗?之所以你收费较高,不允许降价,不就是因为你的辩护服务水平高,尽职尽责,在市场上形成了品牌,成了卖方市场了吗?有种,刑事辩护永远别收钱,我才承认这类律师的行为不是市场行为。
实务思维包括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包括用客户接受的方式解决问题,也就是在法律与商业(如果是行政事务,那就是与行政)之间建立起一种能够被法律业外的人士所能理解的方式。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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