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录取通知函的法律意义,通说观点认为,录取通知函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效力达不到劳动合同对双方的约束,用人单位撤销录取通知函的行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无法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只能主张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到了法庭,需要劳动者一方证明自己的损失,这又涉及一个问题,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学理一些的说法,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合同违约赔偿的是履行利益,前者的赔偿范围小于后者,这个好理解,合同已成立所产生的利益相比仅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大,赔偿范围保护得多一些也在情理之中。(其实意思就是,合同没成立以前,一方也得悠着点)。
至于到底能赔偿哪些损失,或者说哪些类型的损失,就是个很实务的问题了。
1、交通费。这是最好理解的,为了面试、体检等所付出的交通费,跨地域求职的住宿费也没问题,当然票据可不是能随便贴的,需要与参加面试、体检的时间相合。
当然了,多数人坐个地铁公交什么的,这种很小额的,法官倒是可以酌定,但是二三十块吧确实也不值得折腾,到法院立案、开庭还必然产生误工呢(毕竟法院周末不开门),也没跨地域求职,住宿什么的肯定就没有了,至于伙食费,原则上不支持,不找工作难道就不需要吃饭了吗?
2、误工费,当然了,校招不涉及这个问题。
这项主张,需要提供的证据,得是你请事假去面试体检,公司出个证明,证明扣发了相应天数多少的工资,月工资标准超过5000的还需要提供纳税证明,较真的法官还需要劳动者提供过去至少三个月以及当月的银行流水,证据不充分的,有证据证明请假的可能被酌定,毫无证据的,也就不可能被支持了。
如此,为了小几天的误工,找公司或者前公司开证明,打印纳税证明,也是够折腾的,不少人可能还是请年假或者偷偷跑出来面试的,证据自然就欠充分喽,尤其是部分人还得在原公司工作,伤不起。
3、最多人可能提到的,因此耽误的找到其他工作的机会。
我的意见,比较难有证据证明撤销录取通知和单位找到新工作造成损失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这种因果关系需要更强烈的证据来证明。
难以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原因是,仅仅有offer,相对人(也就是劳动者)对offer的信赖程度应是有限度的,耽误找到新工作所造成的的损失不应完全等于找到新工作的收益,并且也没有实际参加工作。可以说,我们要达到的诉讼目的,就是让法官采信有损害发生,再由法官酌定。
这点上,校招的朋友有一定优势,同时拍给法官十几张其他公司的录取通知函,并且上面报道的时间都已经过期,被采信错过找到其他工作与被撤销录取通知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
但还不够,如何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呢,不论是按月工资标准还是什么标准主张损失,都会让法官十分为难,但好歹也算是给了法官能够支持并酌定赔偿金额的理由。但酌定金额恐怕不会太高,不予采信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4、其他类型的损失
对于其他类型的损失,可在评论区提出,能力范围内的我会进一步分析。
做个小总结,想证明自己的损失,需要提供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损失证明,完成举证责任,又有票据的,票据上金额多少基本就会支持多少,能证明损失实际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可能被法官酌定支持一部分。毫无票据的,又无法合理解释因果关系以及损失已实际发生的,被驳回的可能性极大吧,浪费诉讼费。
经常有这样的新闻,校招发了大量offer后公司一方又反悔的,协商赔偿给学生们5000元,是否合理呢?
我的意见是,除非极端情况出现,五千块钱对大多数人来说还算个比较公平的结果,到了法院,能支持这么多钱的可能性不太大。
再多说两句,和录取通知书法律上评价相类似的,是三方协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有强制性规定,但三方协议和录取通知书还是适用的合同法,更依赖约定自由,有约定的按约定,录取通知书上就别指望还写了撤销offer的违约责任了。
印象里确实见过一个很小地方的教委出过规定,三方协议约定违约金不能高于五千元,也算是一种保护学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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