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接到法院行政庭法官的电话,说有A公司因不服B开发区征收某费提起行政诉讼。本来,原告是A公司,被告是B开发区,应该没我单位什么事。但法官说有一份市里的文件上提到该费是委托B开发区收的,因此,应该以我单位为被告。
真是无缘无故要背锅。
经过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我向法官提出以下意见以证明我单位不是委托单位,不应作为被告。
一、委托征收只能由有权征收的职能部门委托,我单位不是有权征收部门。
省里的文件明确该收费由C部门征收,我单位无权征收,因此也无权委托。
二、我单位未以文件或其它形式委托B开发区征收
法官提到的文件是市政府发的文件,我局是代市政府拟稿的部门之一,文中所提到的委托B开发区负责征收并不是由我单位委托开发区征收,而是由有权征收的部门即C部门委托征收。 我单位也未以委托协议或其它形式委托B开发区征收。
三、B开发区的一份公共服务授权清单上明确该收费项目由C部门以委托的方式授权给B开发区征收。
经过和法官的沟通及提供相关资料,法官认可了我单位未委托该收费项目的事实,也避免了我单位因没做过的事而作为被告。
此案的启示:一是部门之间权责要清晰;二是委托行政行为要慎重,要不然可能会莫名其妙当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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