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部分项目及请求权主体:
(一)死亡赔偿金:是指基于受害人死亡事实,由赔偿义务人对死者近亲属支付的物质损害赔偿金。
注意:1、死亡赔偿金性质为物质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受害人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之后,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死亡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死者遗产。
3、死亡赔偿金的享有者和赔偿请求权人是死者的近亲属,不能将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二)残疾赔偿金:是指因受害人致残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由赔偿义务人对残疾者支付的利益损失赔偿费用,也属于物质损害赔偿范畴。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劳动收入损失的补偿,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赔偿请求权人是残疾人本人。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身体权、健康权或生命权等权益遭受损害,而使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由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支付的精神抚慰费用。赔偿请求权人是受害人本人或死者的近亲属。(民法上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注:残疾者成为植物人的,可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索赔。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因受害人死亡或残疾,致死者生前、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扶养来源丧失,由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扶养损失费用。赔偿权利主体是死者生前、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近亲属,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界定为与直接受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那些虽由直接受害人生前或残疾前实际扶养但并非法定被扶养人的人,不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比如,接受丧偶改嫁后的儿媳实际赡养的公婆、接受叔伯实际扶养的侄儿女,因扶养人对他们无法定扶养义务,当其儿媳或叔伯遭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残疾时,他们均不能充当“被扶养人”行使“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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