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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伟·学习笔记(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普通共同诉讼人问题

杨立伟·学习笔记(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普通共同诉讼人问题

作者: 杨立伟 | 来源:发表于2017-07-12 19:58 被阅读0次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额赔偿请求权人是残疾者本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请求权人是被扶养人。在残疾者本人与被扶养人同为家庭成员同财共居且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在诉讼中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下,受害人起诉时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可以由被扶养人作为原告参与诉讼予以主张。在残疾者与被扶养人已分居于不同的家庭、平时生活中家庭财产各自独立的情形下,法院应依普通共同诉讼程序向当事人释明其讼诉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在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前提下将案件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个受害人,在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且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以全额赔偿情形下,其中部分被侵权人先起诉的时,受案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的当事人找出其他被侵权人,然后依普通共同诉讼程序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前提下将案件合并审理,使被侵权人均能有效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付分配。

    《道交解释》第22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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