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很简单,一句话就能解答。借款类的转账,别说恋人,亲父母也得还。赠与性质的转账,是心甘情愿给人家花的,不用还。
但这个问题又很复杂。因为要区分一笔转账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有时候可以相当复杂。情侣之间极少写借条,就连微信聊天记录中是借还是给,都含糊不清。这就经常导致同一个案子两级法院都能判出来截然不同的结果。
让我们看一个真实案例。
初识于微信,人生若只如初见该多好
2014年,倪某与马女士相识于一个微信户外运动群。两年期间,两人在群里偶有浅聊。直到2016年6月,因为一次户外活动两人见面。两人一见面就一见倾心,相逢恨晚。很快,两人坠入爱河。
倪某经营着一家规模较大的装潢公司,经济宽裕,而马女士则是离异且带着两个孩子。康概的倪某在交往中很愿意主动付出,约会时也从不让女友出一分钱。可以说是霸道总裁本裁没错了。热恋期间,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马女士经常连续几天失眠。倪某心疼女友,先后23次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累计汇给马女士32.3万。
好景不长,昔日情侣对簿公堂
沉浸在幸福海洋的倪某怎么也没有料到马女士会提出分手,倪某再三恳求再给自己一次机会。2016年8月9日凌晨1时,马女士向倪某发送微信:“你股票上还剩几个钱了?”倪某立刻回复:“5万。”马女士:“明天提出来给我用,十月底全部还。”倪某看到了和好的机会,第二天一开盘就卖掉了股票,把5万元全部打到了马女士的银行卡上。8月11日晚,马女士向倪某发送手机短信:“谢谢你曾经爱过我!借你的钱会一分不少的还给你。”
在此后一直到2016年11月12日,因资金周转困难,马女士又分5次通过微信从倪某那儿一共“要”到了22.9万元。每次,马女士收到钱后,都在微信中向倪某表示“十月底全部还”“最晚十月底把钱还给您”“十月底,十一月初还”。
然而,倪某却发现,两人在情感交流上越来越少、马女士向他要的钱却越来越多,他觉得两人的关系变味了。一次,倪某用开玩笑的口气,问马女士啥时还他的钱,没想到马女士却说他小气,决然地提出了分手。
倪某不想人财两失,于是就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马女士还钱。但马女士不仅无视他的要求,还对他避而不见。2017年3月,倪某将马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马女士归还借款60.25万元。
一审判决倪某败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本案系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对对钱款的交付和借贷合意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仅能提供付款证明,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债权债务凭证,无法证明原告在支付被告每一笔钱款的时候双方均达成借贷的合意,且从聊天记录来看,原告从无向被告催要的依据,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故原告主张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却支持偿还27.9万
这样的判决结果倪某断然不能接受,于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关系较为密切,原告称所有转账给被告的钱均是借款,则其应当对两人之间具有借贷合意进行举证证明。根据目前原告提交的微信、短信记录,2016年8月9日,被告明确要求原告提出来5万元交其使用并承诺10月底归还,8月10日被告汇给原告5万元,故该5万元应当认定为借款。此后,到2016年11月12日,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提供款项,原告也累计向被告转账了22.9万元,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也不能看出是赠与,且被告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承诺还款,故上述款项亦应认定为借款。
但对2016年8月9日之前原告汇给被告的款项,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故不能认定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被告偿还原告倪某借款27.9万元。这个真实案例中可以看出不同法院法院对待借贷关系,无论是从证据要求还是举证责任分配上都存在不同理解。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情侣之间的转账就无据可寻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同:
一、恋人间的正常消费,长期、连续、密集、琐碎的转账,你来我往的各种支出,在法律上可以视为一般赠与,一旦实际交付,不能要求偿还。
二、有借贷合意的借款,需要偿还。所谓借贷合意,通俗地讲就是看双方是否有类似借条的约定。如果没有借条,也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话录音等证明。(借条怎么写,请戳:如何区分借条与欠条(附完美借条范本))
三、一方有困难,另一方慷慨解囊、给予经济资助的小金额转账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赠与。前面案子中倪某2016年8月之前的转账即属于这种情况。法院认定为赠与而非借款。
四、一方有困难,另一方慷慨解囊、给予经济资助的大笔金额,在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借款。至于什么是大笔金额,各地法院都有行规。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区分借贷还是赠与时,双方当事人庭审时的陈述非常关键。因此在这一类法律关系存在争议时的案子中请一个专业律师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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