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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讲堂(第3讲):捡到牛之后

法讲堂(第3讲):捡到牛之后

作者: 林木畅谈 | 来源:发表于2018-06-03 11:32 被阅读0次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应当责令其返还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捡牛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不能归还原物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物品价值责任。

    【林木说法】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具体的根据特征有三个:1、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害人。

如果确实为不当得利的话,那就必须退回,否则对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最后的结果可能不但需要返还不当得利部分,可能还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之类的。

至于返还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1、原物返回,即当原物尚存时,应原物返回;2、作价返回,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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