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个小视频,说的是在大集体时,一个青年社员,在干活时被驴踢了,生产队长准他了三天假,并且每天给记八分。但那时男的劳动日是每天十分。
这样这人就觉得亏了二分,心想如果不是被驴踢住,每天就是十分。所以就去给生产队长论理无果,就将生产队人告到了大队。
大队维持原判,这人又将生产队长连带大队长一并告到了公社。公社也维持原判,这人又将生产队长连并大队长、公社管事的又告到了县里。
这样一级一级告到了省里,是连带各级的人一并告的,这样已经四十多年过去了,此案还是未果,这人也已经七十多岁了。几十年的时间,没有结婚,孤寡一人,但是他说他为了正义,不是为那六分而告,他会继续告下去的。
唉!这样的执着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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