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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各类普遍知识

第十章 各类普遍知识

作者: 映是 | 来源:发表于2019-12-02 19:40 被阅读0次

在给定时刻分析某人拥有的普遍知识,像个别知识一样,可以划分为通过体验得知的,通过描述得知的,和那些即非通过体验也非通过描述却获知的知识。

首先考察体验获知的普遍知识。显然,我们首先体验到白、红、黑、酸、响亮、硬等普遍,它们本质上是典型的感觉材料。当在第一个实例中看到白色色块时,我们体验到了一个特殊的白色;当通过观察众多的白色色块,我们很容易学会通过它们的共性抽像出白色,对抽像出白色的学习就是在学习体验白色。相似的过程使我们体验到任一种与之相同的普遍。这类普遍可以称之为“可感性”的普遍。与其它种类的普遍相比,它们仅需较少的抽像的影响即可被领悟,且它们与个别的距离相对的不是那么远。

下面考察关系。可被领悟的最简单的关系是一个单独复合感觉材料的不同部分所体现的关系。例如,对我正在书写的这页纸的一撇即可体现关系;因为整张纸都被包含在一个感觉材料中。但我意识到这张纸的某些部分在其它部分的左面,且某些部分在其它部分的前面。此例中的抽像过程看起来是如此进行的:我成功的观察到一些感觉材料,这些感觉材料中的一部分在另一部分的左面;与不同的白色色块类似的方式,我领悟到这些感觉材料拥有一些相同的东西,通过抽像,我发现这些共同的东西是在其各部分间含有的确定的关系,即被我称之为‘在左的普遍’。通过这种方式,我体验到了普遍的关系。

以相似的方式我觉察到了时间中的先于和后于的关系。假设我听到了钟声:当最后的钟声响起,我可以记住整段钟声,并且我能够觉知到一些声音先于另一些声音。在记忆中也发现,我能够回忆先于当下时刻的事情。类似于‘在左的普遍’,在这些事例中,我能够抽像出先于和后于这个普遍关系。因此,时间关系,像空间关系一样,属于被体验的普遍。

另一个以这种方式被经常体验的普遍关系是相似。若同时看到两片绿,我能发现它们很相似;若同时看到一片红:我能发现两片绿的相似程度高于任一对绿红间的相似。通过这种方式,我体验到普遍关系--相似。

在普遍之间,或在个别之间,存在一些可以被直接觉知到的关系。刚刚我们已经知道两片绿间的相似性比一片绿与一片红间的相似性更大。在此我们应对了关系间的关系--‘更大’。这类关系的知识比从感觉材料中领悟的知识更加抽像,但它们看起来同样的直接和不可怀疑(至少在一些实例中是不可怀疑的)。因此,像存在直接的关于感觉材料的知识一样,存在着直接的普遍知识。

现在回到先验知识的问题上,这个问题是研究普遍前遗留下来的,现在,我们发现与之前对先验问题的处理方式相比,现在我们处于一个更令人满意的位置。回到命题‘二加二是四’。从普遍的视角看,非常明显的是,这个命题陈述了一个关系,这个关系是介于普遍‘二’和普遍‘四’的。这提示出一个我们应努力建立的命题:全部先验知识仅用于应对普遍间的关系。这是个十分重要的命题,它使我们向解决先验知识的问题前进了一大步。

初看起来,使这个命题不真的唯一例子是如下先验陈述,某类个别必然属于其它类,或(与前句同义)拥有某一属性的个别必然拥有其它某属性。为适当的应对这个例子,可以认为,它是关于个别的命题,个别拥有属性,却不是与此属性相关。命题‘二加二是四’是个恰当的例子,它可以换种形式陈述为‘任何二和任何其它的二是四’,或‘任何两个二个的集合是四个的集合’。如果能展示这类陈述其实仅是应对普遍的,我们的命题可能当作是证出了。

揭示命题所指谓的方法之一是:自问哪些语词必须被理解,换言之,自问哪个对象必须被体验,从而分析出命题的意义。即使不明命题的真假,一旦理解命题的意义,显然必须体验到任何与命题相关的东西。考察命题‘二加二是四’,即使将它阐释为‘任何两个二个的集合是四个的集合’,显然它能被理解,即能思考它所断言的东西,我们立即知道它的意指通过‘集合’、‘二’和‘四’构成。完全没有必要知道世界中的全部成对的东西:如果有必要知道,明显我们永远不能理解此命题,因为有无数的成对的东西,我们不能知道每一个他们。因此虽然陈述“提示”了关于个别的一对,我们当然知道成对的东西是存在的,但是并不是那个命题本身断言或提示成对的东西的存在,它也并没有任何实存的个别成对的东西做出任何陈述。这是个与‘成对’相关的陈述,这里的‘成对’是普遍的,并不是这对或那对。

因此陈述‘二加二是四’仅与普遍相关,任何体验过与之相关的普遍且能领悟命题所断言的关系的人都可以知道这个命题。通过反思我们的知识,必须接受的事实是,我们时常拥有领悟普遍之间的关系的能力,有时也可以知道普通先验的命题,如算术命题及逻辑命题。当我们预先考虑先验命题,看起来非常神秘的是,先验命题似乎能预料和控制经验。然而,我们已经可以看出这个看法是错误的。没有任何牵涉到经验存在的事实能被独立于经验而获知。我们先验的知道两个东西加另两个东西和起来是四个东西,但我们并不先验的知道如果布朗和琼斯是二,且罗伯逊和史密斯是二,因此布朗和琼斯和罗伯逊和史密斯是四。原因是这个命题不能被完全理解,除非我们知道作为布朗和琼斯和罗伯逊和史密斯的人的存在,这只能通过经验得知。因此,我们的普遍命题是先验的,它的应用仅针对涉及经验的实际个别,因此它含有经验的元素。所以,在先验知识中看起来神秘的东西其实是基于错误的。

如果将真正的先验判断与经验一般命题,如“人是有死的”,做对比将有助于澄清此观点。如前所述,一旦理解了命题所涉及的普遍,即人和死,我们就可以理解命题的含义。为了理解此命题的含义,显然没有必要拥有对于整个人类的个人体验。先验普遍命题与经验一般命题的差异并不是在含义上的差异;它们的差异在支持它们证据的本质上。经验命题的证据基于一些个别的实例。相信人是有死的的原因是,已经知道有无数人的实例死了,并且没有任何人的寿命超越一定的年龄。不相信此命题的原因是,我们观察到了在两个普遍--人、死--之间的关系。的确可以使此命题并不基于个别人的死亡而被断言,例如,若生理学能证出某个一般规律支配着生命体,它表明没有任何生命组织可以持续存在,从而,以此规律在人和死间建立关系。它仅意味着此一般命题基于一个更一般的命题,虽然命题范围被扩展了,但并没有质上的变化。科学的进展就是创造此类归纳命题,从而为科学一般命题提供更广阔的归纳基础。当即使这提供了更高程度的确定性,但却未提供一个不同的类型:其终极的基础仍然是归纳,即从实例中获取的,而不像逻辑或算术中的联系一样是先验的。

考察先验普遍命题时可以观察到两个相反的观点。第一个是,如果普遍命题有许多实例,它可能仅是有第一个实例归纳的,普遍的联结可能仅是随后领悟的。例如,我们知道,过三角形顶点做对边的垂线,三条垂线相交于一点。此命题很可能是通过在许多实例中实际绘制的垂线,发现它们总是相交于一点,而提示出来的;这个经验或许使我们去探寻并发现它的证明。这类例子是数学家们的常见经验。

另一点更有趣,亦具有更重要的哲学意义。有时可以知道一些普遍命题,但却不能知道它的任何实例。以此为例:我们知道任意两个自然数可以相乘,其结果被称为乘积。我们知道乘积小于100的自然数已经被实际的乘过了,并且这些乘积已经被记录到乘法表上。我们也知道自然数有无限个,且仅有有限对自然数已被或将被人类思考过。因此,存在一些成对的自然数,它们从未被也并不将被人类思考过,且它们中的任何一对的乘积大于100。至此我们得到命题:‘所有从未被且并不将被人类思考过的自然数的乘积大于100。’这个普遍命题的真理性不能被拒斥,且它实质上使我们不能提供一个实例;因为,任何我们要思考的两个自然数被命题中的词语排除在外了。

这个不能提供实例的普遍命题知识的可能性,常被排斥的理由是,它并未领悟到某事物,这类命题的知识仅需要普遍之间的关系,而并不需要任何被谈论的普遍的实例的知识。然而,有关于这类命题的知识却对解决什么样的知识可以被接受有关键意义。例如,之前章节提到的,作为与感觉材料相对的物理对象的知识,物理对象仅是推理的结果,并且它们并不是我们可以体验的东西。换言之,我们永远不能获知这种形式的命题--‘这是物理对象’,且这里的‘这’是某种直接的知识。这意味着,我们全部关于物理对象的知识都是些不能给出现实实例的知识。我们可以为感觉材料提供实例,却不能提供一个实际的物理对象。因此,我们的一些知识,例如这些基于物理对象的知识,是完全依赖于不能提供实例的可能的普遍知识的。这也适用于关于他人心灵的知识,以及任何不能提供被我们体验到的实例的知识类型。

现在可以按照我们的分析过程中的出现顺序,总结一下知识的来源。首先我们区分了关于事物的知识和关于真理的知识。它们均含有两个种类,直接的和派生的。关于事物的直接知识被称为体验,有两类体验,它们的区别基于被知的东西是个别的还是普遍的。个别体验,包括通过感觉材料的体验,或许也包括自我的体验。普遍体验,似乎并没有原则可以指示出普遍体验知识的范围,但清楚的是,可以通过普遍体验获知可感的质、空间关系、时间关系、相似、以及抽象逻辑普遍。关于事物的派生知识被称为描述性知识,它总是由对事物的体验以及关于真理的知识共同构成。关于真理的直接知识可被称为直觉知识,通过直觉获知的真理可被称为自明真理。在自明真理中含有那些仅陈述给予感官事物的知识,也含有必然抽象逻辑和算术原则,也含有(虽然确定性弱些)一些伦理(道德)命题。关于真理的派生知识包含任何基于自明真理通过自明原则演绎出的命题。

若至此的成果是正确的,那么关于真理的知识全部基于直觉知识。因此,研究直觉知识的性质和范围变得十分重要,我们将以与前面研究体验知识的性质和范围非常相似的方式研究它。但关于真理的知识引起了一个更深刻的问题,在研究关于事物的知识时并不涉及到它,这个问题是错误。我们的一些信念变得不可靠了,因此,有必要研究如何最好是彻底的将知识与错误区分开。在面对体验知识时,这个问题不会被引起,因为任何可以成为体验对象的东西,即使是梦幻,也不能因此错误,只要我们不超越直接对象:错误仅在当我们将直觉对象,即感觉材料,当作某个物理对象的标志时才能被引起。因此与真理知识想关联的问题要比与事物相关联的问题复杂的多。作为与真理知识相关的首个问题,让我们先检验直觉判断的本性和范围。

[1]罗素.哲学问题[EB/OL].http://www.gutenberg.org/files/5827/5827-h/5827-h.htm#link2HCH0010,20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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