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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门口见闻(3)

法院门口见闻(3)

作者: 超姐666 | 来源:发表于2017-11-10 16:54 被阅读0次
法院门口见闻(3) 离婚了,协议上的内容可以不算数吗?

居然碰见一个很罗嗦的当事人,调解一个小时居然一点没有进展,出乎我的意料。

因为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探望权的问题,在调解的过程中本来可以一并调解解决,刚开始还比较配合,眼看快调解成功了,可是这个被告反而最后抛出一句:在法院审理,我的离婚协议可以重新审查,抚养费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重新判决,协议上的金额过高,我不同意,要求降低……

当时女方就站起来,非常恼火,没有诚意的人多说一句就是多。双方不欢而散。

怪不得,男方理直气壮不同意,原来是法律认识有问题。看来他在离婚以及离婚协议内容上的签名是闹着玩的。

法律规定:

第一、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离婚协议系离婚双方对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离婚双方均应诚实而信用的履行协议内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规定确认父母这一共同体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但并不禁止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支付作出约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该规定亦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

案件中,既然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双方均诚实信用地履行约定。男女双方其对自身经济能力及抚养小孩可能产生的经济负担是认知的,依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男方应忠实地履行约定。

 第二: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中,探望权能否顺利履行与抚养费是否及时支付是关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离婚后,有些父母会将因离婚中所产生的种种纠纷与矛盾导致的负面影响不自觉地转移到孩子身上,加上将孩子视作私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会设置各种障碍,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则会以拒付抚养费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予以对抗,使得探望权的实现成为当下审判执行上的一个难题。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其本质上属于亲权。从理论上讲,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探望权可以说是这一义务得到履行的唯一方式。因而,探望权的设置应当含有父母对子女关心之意,以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

  从孩子角度来看,其具有被探望的权利,这对于父母来说,则是义务。因此,探望权对于父母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义务来源就在于对孩子亲情上的慰藉。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此可知,抚养费支付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双方的和解协议涉及到子女的利益,但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意思表达能力,因此,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原则进行主动审查,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离婚时,协议抚养费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后:提醒离婚的夫妻,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要为离婚什么都写,慎重对待离婚协议。如果你自己协议都签名了,到法院你协议中抚养费又产生异议了,那么你是成年人,应该对你的行为负责!相信你对孩子的爱是开始承担责任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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