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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12条

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12条

作者: 200eb14deec8 | 来源:发表于2022-12-26 09:53 被阅读0次

    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指导意见第12条: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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