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几个人我问差不多同一个问题,开发商欠他们钱,开发商用房子抵债。合同签了,房子交了,装修入住了。后来开发商公司破产,破产管理人找上门来,说房款没有支付,要求支付房款或者退房。
这类的问题具有共性,这么几点都是相同的:
说好的抵债,没有完善抵债的法律手续,没有签一个关于抵债的协议书。一,关于借款。虽然房企给了债权人一套房子,事实上消灭了债务,但是债权人并没有给债务人写收到还款的证明。
二,关于购房。虽然签了购房合同,办理了备案登记,有的甚至房产证也办理出来了,但并没有支付房款的相应材料。
从双方行为的外在表现看,双方从事了两个行为,一个是借款或者欠款行为,一个是购房行为。这两个行为看上去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这种抵债,仅仅是看上去抵了,但并没有将手续完善,没有把借款偿还与购房房款抵债有机地对应起来。
那该怎么完善手续呢?要按照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愿,将意思表示固定下来。
具体地说,可以这样操作:
1.双方签订协议,明确两层意思,一是借款人偿还借款,偿还的方式不是现金,而是用出售某房屋的房款。二是出借人购买借款人的房屋,不再以现金方式支付房款,而是以出卖人/借款人的借款抵顶。
2.出借人给借款人出具收到借款的收据,可以在偿还方式上写明“房款抵顶”,如果想更明确,可以写明房号、房屋位置、抵顶协议的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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