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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散记(三)

学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散记(三)

作者: 世界有那么多人 | 来源:发表于2024-01-14 20:08 被阅读0次

今天来看看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在认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外,非违约方主张还有其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请求违约方赔偿,经审理认为该损失系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违约方主张扣除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非违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条明确了所谓的间接损失需要赔偿,虽然现在几乎不再区分所谓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若导致非违约方需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原因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违约方是有理由预见到的话,则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比如,两个年轻人办喜酒定了场地,结果场地方毁约了,喜酒办不了,年轻人请的喜宴上的乐队、司仪、甚至给外地来的亲戚朋友订的宾馆等,都会顺延甚至取消,这种顺延或取消是要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

这些违约金或损失,若是场地方已经预见到了(比如订立场地租赁合同时,年轻人已经告诉场地方)或应该预见到的,那就应该由违约方来承担年轻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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